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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约会”抢加盟商扰乱市场,北京海淀法院判决其中一起案件
时间:[2019-03-27]    来 源:北京晚报     作 者:特许经营第一网  点击:

时下许多消费者对于教育、餐饮、超市等连锁、加盟的热情较高,而某些特许企业用不正当的手段展开加盟商抢夺战,造成加盟商恐慌,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市场。今天本报记者获悉,北京海淀法院判决一起特许企业抢夺加盟商资源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莎朗公司诉称其成立于2002年,多年来从事英语教育行业的特许加盟业务,与客户皆签署《特许加盟合同》,除授权客户使用“S”商标及相关图形商标外,还主要为其客户提供教学管理系统、教学资料、培训、网站使用权限等,经过十几年经营,客户遍布全国几十个地区,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和良好的口碑信誉。而被告夏朗公司成立于2010年,其公司监事李某为莎朗公司的股东之一。李某长期多次参加原告客户的活动,故清楚客户信息。基于此便利,被告官网将原告所有客户皆列为其分校,且详细列明原告客户学校的相关信息。

令原告意想不到的是,前年上半年起,被告以邮件、书面函件、电话等多种方式威胁、恐吓、干扰原告客户,要求他们与原告解约并与被告签新合约,并诱惑他们“尽早与原告解约可享受优惠条件”。被告还召开“换约说明会”,要求原告客户“携带签约公章及贵校旧合同,以利换约。”就此原告认为,被告违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及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之不正当竞争行为,属损害原告竞争利益之不当及可责行为。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56011.5元。

被告夏朗公司则称其经权利人授权,享有在中国境内对“S”系列商标的独占使用许可及对上述商标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利,原告在既没获商标许可,也未经国家法定备案程序的情况下,违法从事所谓的特许加盟业务,不仅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等,也侵犯了被告的商标权。被告制止原告所谓加盟校的商标侵权行为,完全合法,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海淀法院查明,莎朗公司于2007年在江苏、上海等地作为独家代理开办S加盟学校,以“S”英语品牌从事特许加盟业务,与加盟商签订《特许加盟合同》。前年12月底至去年7月,多个加盟校表示收到夏朗公司声明函后,造成恐慌,导致学生流失,要求与莎朗公司解约。

法院认为夏朗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我国《民法总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要求原告加盟校与原告解约与被告签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理开支等共计45万余元。

法官提示

海淀法院中关村法庭的刘佳欣认为,原被告均从事“S品牌”特许加盟经营活动,被告晚于原告成立,证据显示李某既是原告的大股东,也是被告的监事,亦参与了原告组织的多次活动,但被告仍与原告加盟商联系要求其与原告解约与被告签约,具有主观恶意。另外,被告组织“换约会”,诱惑抢夺竞争对手的客户等,且已造成损害结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如不加制止,难以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

法官提示,企业若想在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应在主营业务上下功夫,提升服务质量,而非不合理地打压竞争对手。特许企业要对加盟商和消费者负责,避免其产生恐慌情绪。

消费者选择服务项目时则要擦亮眼睛,选择手续完备、品牌价值相对较高的品牌服务,并通过签合同等保障自身权利,发生纠纷时,可通过协商、行政、法律等手段维权。(文中人物系化名)

来源 北京晚报 记者 林靖 编辑 霍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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