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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前,加盟总部隐瞒信息,可以解除合同,退加盟费吗?
时间:[2019-04-26]    来 源:未知     作 者:特许经营第一网  点击:

2016年3月15日,彭小姐第一次创业选择加盟南京某奶茶连锁公司。在这一天,她与加盟总部南京某奶茶连锁公司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加盟总部授权她在江西省宜春市(没错,就是那座“叫春的城市”)独家开设“AAA”品牌奶茶的加盟店。合同还约定,彭小姐应在半年内开出奶茶加盟店,否则总部有权解除合同。彭小姐当天向加盟总部交纳了20万元特许经营费,1万元保证金。

2016年8月,炎炎夏日的一天,彭小姐在和同在创业的闺蜜逛街时偶然发现,在宜春市宜阳大道上有一家“AAA”品牌奶茶店。在跟奶茶店老板聊天中得知这家店也是南京某奶茶连锁公司授权的加盟店,加盟时间是2016年2月,比彭小姐早一个月。

2016年9月,创业者彭小姐认为加盟总部隐瞒信息,误导自己加盟,几十万的投资不能就这样白费了。她遂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20万元特许经营费,1万元保证金,赔偿损失10万元。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判决:解除合同,退还20万元特许经营费,1万元保证金。

律师评析:

1、只要隐瞒信息就能解除合同吗?

法律规定: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上述规定中“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应指特许人隐瞒影响特许经营合同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信息。根据该规定,法院将会着重审查加盟总部是否存在隐瞒相关信息、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以及隐瞒相关信息的行为是否致使特许经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在这个案件中,合同一边约定彭小姐在宜春独家开设奶茶加盟店,另一边隐瞒了已经在当地有其他授权的加盟店的事实,这将导致彭小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彭小姐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然而,并不是隐瞒任何信息都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比如彭小姐在庭审中还提及了加盟总部未向彭小姐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未向彭小姐提供经营之道、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未提供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未提供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未提供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也未提供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也未提供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法院认为从现有证据来看,隐瞒这些信息,不足以导致彭小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仅仅是罗列这些内容将可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2、合同解除后怎么办?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彭小姐并未开店,加盟总部也没有提供什么服务,因此法院支持了退款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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