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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总部违反商圈保护义务,怎么办?能退加盟费吗?
时间:[2019-04-26]    来 源:未知     作 者:特许经营第一网  点击:

2013年8月,莫先生加盟了一家小吃店。他与加盟总部的《加盟合同》第十条约定(打印字体),加盟总部不得在同一条街1000米内开设同品牌的小吃加盟店或者直营店。同时又在旁边手写“同一步行街内的300米内不得开设加盟店或直营店”。合同第十八条合同补充事项空白横线上,又手写“给予加盟店5公里区域辐射范围的商圈保护”。莫先生小吃店开业后不久,1.5公里处又出现一家加盟店。另外,莫先生为适应当地市场自创了几个菜品。

2015年8月莫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6万元加盟费、赔偿25万元损失。同时,加盟总部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合同。

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退还加盟费4.5万,赔偿损失15万。

二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退还加盟费1.5万。

一审、二审结果为什么会如此天差地别呢?

主要原因在于两个法院对谁构成违约认定不一样。

一审法院认为加盟总部违反了商圈保护义务,擅自授权他人近距离开设小吃店,导致合同解除。至于加盟总部以莫先生小吃店多了几个菜品为由判定莫先生小吃店违反合同约定从第三方进货,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因此,加盟总部应退还莫先生加盟费并赔偿损失。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商圈保护,协议最初约定的是1000米,后来改为了300米和5公里。约定不明确,视为未变更,应按最初的1000米执行。因此莫先生以总部违反商圈保护为由解除合同的请求,未得到支持。另外,法院认为从莫先生的菜品与加盟总部的菜品差异来看,认定莫先生从第三方进货。基于此,法院认为是因为莫先生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所以只需退还剩余部分未用的加盟费,不必赔偿损失。

这个案件至少给我们带来以下几点启示:

1、商圈保护约定要具体、准确。

或许我们可以大概推断,莫先生当时与小吃店加盟总部谈的时候,极有可能是谈到了5公里,否则不会写上去。那为什么二审法院没有支持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于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虽然最终把五公里写入了合同,但因为变来变去,都不知道最终适用哪个范围了,1000米?300米?还是5公里?已经说不清楚了。所以最终二审法院还是回到最初的印刷字体1000米去。

看到这里,大家基本上是明白了,其实是莫先生在签约时没有规范操作导致这个后果。正确的变更合同条款的做法是在合同空白处写上:“本协议第X条变更为:商圈保护范围为以乙方(加盟商)加盟店为圆心,5公里为半径的区域,任何商圈保护约定本约定冲突的,均以此约定为准”,并让加盟总部在这个条款上加盖公章。一个事项就在一个地方填写,不要多处填写以免冲突。

2、产品创新、调整要有理有据

实事求是地说,很多加盟商都有过产品(即上述案例中的小吃店菜品)创新、调整的经历。但我们在创新、调整的过程中尽量做到与加盟总部事先沟通,并保留好沟通的相关证据。这样后续一旦双方闹翻,可以居于有利地位。

莫先生败诉,一般人都会认为是由于签约失误造成的。但我认为这个案件带给广大创业者更深层次的启示是,加盟创业过程中需要不断提高法律意识,把风险防范放在前面,后面可能发生的损失就会更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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