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质押权人要求质押人转让特许经营权时,特许经营权的主体是否发生改变?如果不发生主体变化,那么质押权人的利益又该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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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权质押
政府单位同意
福建海峡银行与长乐亚新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福州市政公司为长乐亚新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海峡银行又与被告长乐亚新公司、福州市政公司、案外人长乐市建设局四方签订了《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福州市政公司以长乐市污水处理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提供质押担保。
因长乐亚新公司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福建海峡银行诉请法院判令:长乐亚新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和利息;确认《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合法有效,拍卖、变卖该协议项下的质物,原告有优先受偿权;将长乐市建设局支付给两被告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优先用于清偿应偿还原告的所有款项;福州市政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福建海峡银行与长乐亚新公司、福州市政公司、长乐市建设局共同签订在《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协议》中约定:福州市政公司以《长乐市城区污水处理厂特许建设经营协议》授予的特许经营权为长乐亚新公司向福建海峡银行的借款提供质押担保,长乐市建设局同意该担保;
福州市政公司同意将特许经营权收益优先用于清偿借款合同项下的长乐亚新公司的债务,长乐市建设局和福州市政公司同意将污水处理费优先用于清偿借款合同项下的长乐亚新公司的债务;
福建海峡银行未受清偿的,有权依法通过拍卖等方式实现质押权利等。福建海峡银行发放贷款后,长乐亚新公司未依约按期足额还本付息。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一、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海峡银行偿还借款本金28714764.43元及利息;
二、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有权直接向长乐市建设局收取应由长乐市建设局支付给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并对该污水处理服务费就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行使优先受偿权;
三、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两被告均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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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项目
特许经营权能否出质
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权是对污水处理厂进行运营和维护,并获得相应收益的权利。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和维护,属于经营者的义务,而其收益权,则属于经营者的权利。由于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和维护,并不属于可转让的财产权利,讼争的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权质押,实质上系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的质押。
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虽系将来金钱债权,但其行使期间及收益金额均可确定,其属于确定的财产权利。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28条相关规定,因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系基于提供污水处理服务而产生的将来金钱债权,依其性质亦可纳入依法可出质的“应收账款”的范畴。因此,讼争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作为特定化的财产权利,可以允许其出质。
在实践中遇到此类问题,质押权人想要得到法院的支持必须符合以下裁判规则。
1. 质押权人与质押人签订书面的质押协议;
2. 进行质押登记,并经与业务相对应的行政机关许可;
3. 特许经营权质押,实则特许经营权收益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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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师建议
针对此类案件,槐城律师结合实务经验提出以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1.设立特许经营权的专门收费账户。
在质押后,应当对于收费的专门账户进行设定,控制收费。质押权人与质押人应明确约定质押的期限以及质权实现的方式。
2、质押人想要将特许经营权质押首先要经过批准。
特许经营权往往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有时带有专营性质。具有非常强的特殊性,对于经营人的要求比较高。质押合同订立前最好征求原有关批准部门的意见,在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后再将质押合同送有关部门批准。否则,会影响质押的效力。例如,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权质押需要城建局的批准。
3、企业融资方式有很多种,除了特许经营权质押,还可以进行股权融资、信用担保融资、资产证券化、LOT贷款等形式进行融资。
股权融资是指企业的股东愿意让出部分企业所有权,通过企业增资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的融资方式,总股本同时增加。股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无须还本付息,但新股东将与老股东同样分享企业的赢利与增长。
信用担保融资是借助于第三方担保公司而进行的融资行为,担保公司将对申请企业进行调研,对于通过申请的企业,担保公司将为企业向银行提供担保,由银行发放贷款。通过担保公司的担保,可以解决中小企业抵押、质押物不足的问题,贷款额度得到信用放大。
资产证券化,分为实体资产证券化与信贷资产证券化,实体资产证券化是指实体资产向证券资产的转换,是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过程。
信贷资产证券化:就是将一组流动性较差信贷资产,如银行的贷款、企业的应收账款,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使这组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收益比较稳定并且预计今后仍将稳定,再配以相应的信用担保,在此基础上把这组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的收益权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流动、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型证券进行发行的过程。
所谓LOT,指政府将存量及新建公共资产的运营管理职责、维护职责以及用户服务职责转移给社会资本的PPP运作模式,政府仍然承担公共资产投资的职责并保留公共资产的所有权。这类似于特许经营权,也是与政府所达成的一种经营模式,按其性质也属于特许经营,所以在LOT模式中提供社会资本的主体可以以这种特许经营进行抵押,进行融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08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23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28条第1款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案例来源:
(2013)闽民终字第870号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