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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裁判理念
时间:[2019-04-03]    来 源:未知     作 者:特许经营第一网  点击: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从理论上讲是平等主体,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特许人在维持特许经营体系中占有主导地位。从目前司法实践接触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来看,多数是由不诚信的特许经营企业而引起的。当然这只能反映出目前国内特许经营行业确实存在鱼龙混杂、鱼目混珠的局面,侵犯了若干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在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尊重合同自治,适当保护相对弱势的被特许人。特许经营合同作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必须予以尊重。但是考虑到,特许经营合同多是由特许人事先拟制,条款固定,被特许人较少能够在合同条款磋商上发表自己的意见,对于严重损害被特许人利益的条款应否认其效力。

第二,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合理进行释明。被特许人举证证明特许人构成欺诈、虚假宣传、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考虑到被特许人实际的举证能力,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通过举证责任的转移来平衡双方诉讼关系。很多被特许人起诉并不明确是合同无效还是撤销合同亦或解除合同,此时需要法官及时行使释明权,根据基本案情引导当事人调整诉讼请求。对于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后的法律后果,法官也应及时释明,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在一个案件中一并处理,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第三,处理好关联性案件,争取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特别是由于特许人的特许经营体系出现问题,导致大量被特许人退出特许经营体系的情况,特许人很可能是圈钱走人的影子公司,法院对于此类涉及群体性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作出财产保全等措施,对案件裁判结果能够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

特许经营是对成功企业的复制,它是减少被特许方初期投入的风险,也是快速扩大特许方品牌效益的有效捷径。如果这种模式正常发展,其效果应该是达到双赢的。现阶段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特许经营,应特别注意企业自身定位问题。企业如果希望通过从事特许经营来扩张规模,首先,应该把企业自身品牌做好、做强。企业只有具备良好的经营资源(包括品牌、经营模式等),才具备授权他人复制的资质。其次,特许企业应具有等价观念。尤其是现在中小型企业从事特许经营,往往抱着短期获利的思想,希望规模快速铺开收取特许费用,但又不愿履行诸如指导、培训、监管的义务,导致很多特许企业从刚开始铺天盖地的广告、全国各地发展加盟商,短短一、两年加盟商纷纷失败,特许企业也诉讼缠身,落得两败俱伤。最后是特许企业应具备长期发展观念。只有具备长远目光,才能有计划的扩充规模,是特许方和被特许方在互相融合的过程中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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