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于各种因素,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违约的情况较为常见。作为被特许人遇到特许人违约导致法正常经营或者无法实现合同目的,通常第一选择是与特许人协商沟通。
因特许人违约情况不同,有些违约可以通过沟通协商解决,比如发货时间延迟、毁损货物调换等。
但有些情形的违约特许人无法解决,如特许人的经营模式不成熟,没有对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的能力;或者特许人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没有相应资质证书等等。对于此类特许人违约的情形,被特许人往往在特许人的拖延政策中以失败而告终,最终只能通过诉讼解决。
通过查询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相关判例,大多数诉讼案件都是在特许经营合同期内起诉立案,针对不同的情况要求解除合同、撤销合同、确认合同无效等并返还加盟费、赔偿损失。
对于特许人采用拖延战术导致合同经营期满的被特许人来说,维权难度更大。
但是合同经营期限届满,特许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的,被特许人是否就不能追究特许人违约责任,以减少自己的经济损失呢?
答案是否定的,可以明确告诉各位被特许人的是,在此种情况下仍然可以追究特许人的违约责任。
下面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说明:
2014年1月7日,原告徐某与被告北京A公司签订了《山东市场合作协议》,该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公司研发的“全脑开发”训练系统及相关的玩教具产品授权于原告,原告为此享有山东省区域的独家合作权,合作期限自2014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19日止,加盟费9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交纳了加盟费,并为履行合同租赁了经营房屋,原告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但是,被告存在各项严重违约行为:一是重复授权的加盟行为。被告将山东省淄博市区域重复授权给案外人;二是被告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针对上述重大违约行为原告向法院2018年4月25日起诉请求:
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山东市场合作协议》;被告向原告返还加盟费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定北京A公司在与徐某签订涉案合同之前,与案外人签订独家代理合同,在山东省区域进行了重复授权,北京A公司该行为已经违反了涉案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北京A公司违反区域保护规定,根据涉案合同约定,徐某作为守约方享有单方解除权,但鉴于该合同早已于2017年2月19日期限届满,双方权利义务终止,法院对徐某主张依约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不再予以处理。
北京A公司进行虚假宣传,其与案外人签订合同并进行重复授权,违反了其与徐某签订的涉案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构成违约。考虑到北京A公司该行为势必会影响徐某在相应区域内的市场份额占比,对徐某履行涉案合同造成一定影响,故北京A公司应返还相关加盟费,以弥补徐某的损失。
法院结合案情、双方发生的合作款金额、北京A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北京A公司应返还徐徐某的加盟费数额。
判决北京A公司返还原告徐某加盟费60000元。
该案对特许经营合同中被特许人的意义在于:
1、特许人如果履行合同有违约行为即便合同约定的经营期限已届满,合同终止,仍能向特许人主张违约责任,减少自己的经济损失。
2、如果出现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应尽快处理,果断采取措施,避免因期限届满等问题造成无法选择最佳诉讼思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