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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企业擅停居民用水最高罚1万
时间:[2013-11-14]    来 源:中国特许经营第一网     作 者:特许经营学者  点击:
天山网讯(记者范琼燕 实习生王莉报道)供水企业不发通知擅停居民用水,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城市公共供水特许经营权证擅自从事供水经营的,不仅没收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6日,乌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了《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指出: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尚未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既有住宅,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用户如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可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申请校验,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正负误差超过规定范围的,校验费用由城市供水企业支付,并退还用户差额水费;误差不超过规定的,校验费用由用户承担。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水。城市供水企业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降压或者停水的,应当经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连续停止供水超过24小时的,城市供水企业应采取供水补救措施,保证停水区域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水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对城市供水全过程进行水质监测和检查,定期将水质检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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