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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不得承诺固定回报
时间:[2013-11-15]    来 源:中国特许经营第一网     作 者:特许经营学者  点击:

新华网贵州频道12月6日电(记者刘文国)为了有效保护公众利益,贵州省在最近出台的条例中规定,贵州省各级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在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经营者时,不得向经营者承诺固定回报。

据了解,近年来贵州省在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中,积极采用BOT(建设-运营-移交)和TOT(转让-运营-移交)等形式,引进社会资金参与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填埋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出现了一些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缺乏风险意识,对引入的经营者承诺固定回报或变相承诺固定回报,致使公众利益受损甚至引发原有企业职工集体上访等情况。

按照贵州省从明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这一《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今后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在特许经营中,各级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也不得承诺为特许经营者提供融资、贷款担保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事项。

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其及部门也不得向特许经营者指令非公益性任务,特许经营者为完成公益性目标而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政府及其部门应当给予补偿。(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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