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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权27县市 四川18个省级部门放权210项
时间:[2013-11-15]    来 源:中国特许经营第一网     作 者:特许经营学者  点击:

(记者 向朝阳)今年7月, 四川省正式启动“扩权强县”试点工作,决定授予富顺、盐边、泸县等27个试点县(市)(以下简称“试点县”)更多经济管理权限,以求在较短时间内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为了支持此项工作,省发改委、省经委等18个省级部门随后制定了《关于实施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意见》,授予试点县约60类、总计约210项“特权”或利益。日前,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这18个部门的《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执行。

据了解,给试点县放权、让利的包括省发改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省旅游局等,共18个省级部门。其放权的核心内容是,赋予试点县与市一级相同的部分经济管理权限,包括计划直接上报、财政审计直接管理、税收管理权部分调整、项目直接申报、用地直接报批、资质直接认证、部分价格管理权限下放、统计直接监测发布等8个方面。同时,在相关税收、非税收入管理、使用等方面,给试点县“让利”。

据有关“放权”部门的人士介绍, 18个省级部门的放权、让利,其主要目的集中在3个方面,一是减少审批环节,扩大县级自主权,将一些原需经所在市审批和管理的项目,交由试点县自行审批和管理;对一些原需经所在市审核、报省审批的项目,原则上交由试点县直接审核、报省审批、报市备案。二是调整市、县之间的财政关系,实行市、县统一的财政体制,就是省对试点县实行统一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从2007年1月1日起,除中央、省按财政体制参与的税收分享外,所在市不再参与试点县的税收分享。三是实行放管结合,权责统一,就是省级部门在产业布局、项目安排和经费安排等方面加大对试点县的支持力度,同时也要求试点县切实承担起管理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各项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职责。最终目的是,通过这些措施,使试点县逐步具备市级经济管理权限,为县域经济发展创造好的政策环境,激发县域经济发展活力,增强全省县域经济综合实力。

四川省“扩权强县”试点县(市):

绵竹市、广汉市、什邡市、简阳市、大竹县、仁寿县、南部县、射洪县、仪陇县、渠县、资中县、泸县、富顺县、宜宾县、安岳县、三台县、平昌县、中江县、岳池县、宣汉县、江油市、夹江县、威远县、华蓥市、阆中市、峨眉山市、盐边县。

扩权试点县 “分钱”更多管得更宽

18个省级部门对扩权试点县(市)下放了哪些权力?又在哪些方面给予了“让利”呢?本报记者从18个部门的《关于实施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意见》中精选了部分内容。

省发改委给试点县20项权限

省发改委从计划管理、项目备案核准审批管理、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借用国外贷款项目管理、项目招标事项管理、资金管理、免税和退税确认管理等9方面,赋予试点县20项权限。

试点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直接报省发改委,有关指标由省发改委直接进行平衡。试点县发展改革部门对实行核准、审批管理的项目执行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准权限:即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由试点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所有限制类项目,由试点县发展改革部门核报省发改委。

八大税种试点县分享65%

省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4部门的《意见》,主要明确了省与试点县收入划分范围、比例及实施办法,并给予一些特别优惠。

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不含金融保险业营业税)、个人所得税(40%部分)、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等8个税种,省分享 35%,试点县分享65%。试点县的行政性收费、专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等非税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缴入中央、省、试点县级金库或财政专户,所在市不再参与分享。

转让水气经营权直报建设厅

省建设厅的《意见》从行政审批、许可项目的管理,城乡建设事业发展计划,行政事业收费立项上报等方面,赋予试点县特权。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原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管理的,改为由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理,同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市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的产权、经营权或收费权(含特许经营权)转让审核,以及城市供水企业运行合格考核,由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报省建设厅。

河道砂石资源费省县二八分

省水利厅的《意见》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水资源管理及水资源费分成、涉河事务与资质证照管理、防汛、地方电力等方面对试点县赋予了特权。

试点县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直接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解交省级和县级财政,市级财政不再分成。试点县境内省管河道砂石资源费按省20%、县 80%的分成比例,由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后就地缴入国库。机动渔业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工作由扩权试点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

商务目标受理试点县有特权

省商务厅的《意见》从商务目标受理、项目受理、外资审批管理、资质直接认证等方面对试点县赋予特权。

从2008年起,省商务厅原则上直接受理试点县上报的商务目标;依法将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及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下放给试点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拟设立直销企业的发展规划和服务网点方案,由试点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出具确认函报省商务厅,同时抄所在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委托县工商局初审外企

省工商局的《意见》从企业申请冠名审核、企业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自然人设立3000万元以上公司登记等方面对试点县赋予特权。

其主要内容是,试点县内的企业申请冠省名,由其工商局核审后直接到省工商局核名。授权试点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矿企业。自然人在试点县投资设立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的公司,直接向省工商局申请授权,由所在试点县工商局登记注册。省工商局委托试点县工商局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登记初审、年检初检。试点县工商局由基层预算单位调整为二级预算单位,并按市级工商局定员定额标准编制核定基本支出预算。

《关于实施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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