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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备案中香港、澳门的公证认证
时间:[2018-02-07]    来 源:未知     作 者:特许经营项目组  点击:

目前大量的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开展特许加盟活动,并且很多公司要求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进行备案。但在备案过程中对于来自境外的备案材料如何公证认证不十分了解,本文作者就香港、澳门的公证认证进行部分说明。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直营店位于境外的,特许人应当提供直营店营业证明(含中文翻译件),并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第十七条规定“境外特许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按照本办法执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特许人参照本办法执行”。在备案过程中不仅仅是直营店的证明要进行公证认证,所有来自境外的证明材料均要进行公证认证。这里的公证认证法律上称为领事认证,即指外交、领事机构或法律授权机构通过确认公文书上最终签署人身份及其签字和印章属实来证明文书可靠性的活动。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书或有关文书能在另一国境内被有关当局所承认且具有法律效力,不致因怀疑文书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香港、澳门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一般要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或澳门机构的证明。司法部对两地区都实行建立了委托公证人制度,对来往公证文书的格式都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一、香港对内地文书的公证认证的历史沿革

1981年之前,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只能通过一些内地驻港机构(如华润公司、中国旅行社等)和香港当地的一些社团组识(如中华总商会、港九工会联合会等)办理相关的证明文件。 自80年代初,中国实行开放改革政策,两地往来更为活跃,其中不少涉及民事法律事务需及时解决,以维护两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透过当时中国政府的代表机构 – 新华社香港分社(现称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统战部(现称协调部)与香港一些律师接触,考虑委托香港一些法律界人士为香港同胞出具回内地处理民事法律事务有法律效力的公证文书。由于当时尚是试行性质,因此司法部在1981年首次委托时只委托了香港阮北耀等8位对中国事务较有认知的律师负责为香港居民办理回内地处理法律事务的证明文书。后来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之规定建立了委托公证人制度。要求中国委托公证人必须具有香港认可律师资格及执业十年以上的资深律师,由中国司法部集中组织有关的业务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委任。委托公证人的期限现改为定期委托制,委托期为3年,委托期满,通过考核,可以连续委托。

1985年司法部进一步扩大委托公证人办理发往内地使用的证明文书的范围,规定对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均可予以公证。中国委托公证人在香港的公证事务的范围包括婚姻(结婚、再婚、丧偶、申请补办夫妻关系证明、申请办理结婚公证等声明书)、房地产(包括赠予书、楼宇买卖合同)、公司法(包括授权委托书、公司证明书、商业登记资料证明、公证董事会决议证明)、遗产(包括继承遗产及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 )、移民及出入境( 包括申请配偶、亲属来港声明书、申请收养子女声明书)等等,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同时,为使公证文书更加规范,有效地防止不法分子制作假公证文书,经国务院港澳办、新华社香港分社,对委托公证人的出证程序进行了改革。香港委托公证人的签名、印章不再送内地有关部门备案,统一经司法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后发往内地使用。

二、澳门对内地文书的公证认证的历史沿革

澳门公证在1986年以前,澳门居民回内地处理民事事务所需澳门当地证明文件应如何办理,没有一定之规。1986年司法部律师公证律司发文《关于澳门同胞回内地处理民事法律事务办理证明事的通知》(现仍有效) ,该文规定:澳门的三个机构(南光公司﹑南光集团及澳门中银) 及四个社团(工会联合会﹑中华教育会﹑中华总商会及街坊联合总会) 可以为本单位职工或本社团成员出具证明文件,内地采信。照此规定,“三机构四社团” 之外人士的证明文件如何办理似无规定,但是考虑,“三机构四社团”已涵盖了所有澳门正常居民,其它无须规定。该文执行至1994年底,澳门新华分社(现澳门中联办) 社办企业澳门中旅成立“中国法律服务部”,未经司法部授权,受理澳门居民的证明申请,加盖新华社(或中联办) 外事部(或办公厅) 公章后发往内地。1996年11月,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成立。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由中国司法部与澳门律师公会签订协议,由中国司法部派驻一名中国公证员,办理澳门居民回内地处理民事事务的法律证明文件,而此种文件是以“公证书”的名义出具。

为了加强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贸易与投资合作,2003年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除了对货物贸易设定一系列的便利措施之外,还表示对澳门服务提供者逐步开放内地的市场。为此,“安排”及其附件进一步明确了“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制度,即澳门服务提供者为享受“安排”中的待遇需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声明、自然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以及经济局认为需要作出核实证明的文件资料”等,“应经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证部门或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核证。” 为了落实这一规定,从2005年底开始,经过初审、培训、考试、考核等一系列工作后,最终确定了5名具有政府认可的私人公证员资格、执业经验丰富的澳门律师为司法部首批在澳门的委托公证人。

2006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又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经协商签署了《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根据双方一致意见,该《安排》将自2006年4月1日起生效。该《安排》第十八条规定:“为适用本安排,由一方有权限公共机构(包括公证员)作成或者公证的文书正本、副本及译本,免除任何认证手续而可以在对方使用。”据此,自2006年4月1日起,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将互免公证书认证手续,作出的公证书可以直接在对方使用。

三、来自香港、澳门的文件公证认证需要哪些手续

中国香港特区发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应由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并由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进行确认、传递。在实践中公司将要公证认证的材料准备齐全后,香港律师会为你出具《证明书》并在你拟证明文件上签名盖章,签章上会注明“兹证明此文件即前面证明书内所提及的附件,此复印本与该文件原件/确认本相符,其原本/确认本经本人证明属实”。律师公证后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会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转运转运章”。

澳门的律师公证于香港的律师公证是完全一致的,不同的是依据《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十八条的规定,中国内地与中国澳门特区间的民事和商业文书,可径在两地使用,无需办理确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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