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许经营第一网——携您一起走进特许领域
特许人有哪些法律义务
时间:[2018-10-30]    来 源:未知     作 者:特许经营第一网  点击:

特许经营不同的业务阶段来看,特许人的法律义务可分为签约前的义务、签约后的义务及解约后的义务,具体包括以下法律义务:

一、特许人具备主体资格的法律义务

特许经营体系的建立除需要具备一些必要的资金基础和物质条件外,更重要的是需要拥有成功的经营管理经验和法律认可的注册商标、经营决窍、品牌形象等可供重复使用的无形资产和对加盟店提供持续技术支持、指导的能力。

特许人必须具备从事特许经营的资格。《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何谓“成熟的经营模式”,没有定论。但是,经营模式是否成熟,还是可以从若干方面进行考评的。例如:是否拥有注册商标、是否拥有直营店及直营店的经营年限、是否拥有完备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经营手册等等。特许人具备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主要表现为制度建立、人才配备、产品配送、培训、督导等方面。直营店是特许经营“复制”的蓝本。直营店的数量和从业时间十分关键。两家以上的直营店表明经营模式的可复制性,1年以上的从业时间是验证经营模式是否可行的必要条件。

二、特许人关于特许经营备案和报告的法律义务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同时规定了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特许经营的产品或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特许人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备案而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将面临行政处罚和特许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

在第十九条,条例规定了特许经营合同年度报告制度,即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三、特许人关于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的法律义务

《条例》规定了特许人信息披露的时间要求、披露的内容、披露的方式以及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后果(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其中:《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特许人应当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相关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的具体内容。同时,在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四、特许人关于特许经营合同

对于特许经营合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同时,《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还特别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条例设立“冷静期制度”,是对被特许人的特别保护,被特许人在签订合同后的一段时间,可以解除合同,并不用说明理由。

五、特许人产品供应和费用收取方面的法律义务

对于特许人收取的有关费用,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第十七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受益的内容。

对于产品供应,《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昵     称:
您的评论

特许加盟 连锁加盟 开店选址技巧
Copyright ©2005-2015 特许经营第一网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16号搜宝商务中心2号楼
电子邮箱:liweihua169@126.com 京ICP备1804747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