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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人被撤销备案和违反报告制度的法律风险
时间:[2018-10-31]    来 源:未知     作 者:特许经营第一网  点击:

特许人在我国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并不是一劳永逸的,备案还可以被撤销。根据《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已完成备案的特许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备案,并在商务部网站予以公告:

(1)因特许人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备案机关收到司法机关因为特许人违法经营而做出的关于撤销备案的司法建议书;

(3)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经查证属实的;

(4)特许人自行注销的。

特许人不再具备备案条件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依据《条例》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申请撤销该特许人备案。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经查实,特许人确已丧失经营资源使用权,但未依据《条例》及《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备案信息变更或申请撤销特许经营备案的,备案机关有权依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以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经查证属实为由,撤销该特许人备案,并在备案机关网站予以公告。

特许经营行为是一种商业行为,该行为的变动直接关系到品牌的建设与稳定,也直接影响到商务主管部门对该领域的情况掌握。为了保护被特许人根本利益,促进和引导特许人的品牌建设,《条例》规定了特许人的年报义务。《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根据《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特许人应该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通过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提交。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特许人违反上述报告制度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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