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特许经营(masterfranchise),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定义为:在区域总特许协议中特许者授权另一个人,即次特许人在某一特定区域内独占的、自己开特许店和/或向次受特许人进行特许的权利。换句话说,在该地域或国家,次特许者扮演着特许者角色。与一般特许经营由特许人和受许人双方当事人组成的单层结构不同,区域特许经营至少涉及三方当事人:总特许人(masterfranchisor)、分特许人(sub-franchisor)、分受许人(sub-franchisee),其组成的结构被有些学者称为“三级两层”(three-tieredandtwo-leveledstructure)结构。
在区域特许经营中,主特许人将特许经营权授予一定地域的分特许人,分特许人有权在授权的区域内,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给分受许人,分受许人根据特许经营权的内容在指定区域内进行具体经营。当特许经营体系扩张到广阔的地域时,特许人的控制能力在日益减弱,单纯靠特许人—受许人的两层体系已经不能满足特许经营发展的需要。
尤其在特许经营体系发展到跨国经营的阶段,单靠特许人一个主体进行控制远远无法控制整个体系的运作,在各个国家或地区内通过各种方式建立分特许人,通过其发展、控制分受许人,才能使整个特许体系有效运转起来。目前区域特许经营已经日益成为特许经营发展的趋势,尤其成为跨国特许经营体系的主要选择。
区域特许经营有着许多一般特许经营模式所不具有的优势。第一,对于区域特许经营的总特许人来说,运用区域特许经营极大地节省了资金需要。第二,在进行跨国特许经营运作时,总特许人不熟悉当地国家的市场、法律、文化环境等因素,寻找或者建立一个本地化的分特许人,对于特许经营的扩张很有好处。第三,在范围广大的区域内,如果单靠特许人来完成管理和监督的职能,很多时候非常困难,也会花费大量运营成本,不如在当地寻找一个分特许人来得经济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