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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许经营中特许人应尽量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
时间:[2018-11-19]    来 源:未知     作 者:特许经营第一网  点击:

(一)依据《商标法》第四十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许可使用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但未规定未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问题。此外,未注册的商标不能依法获得商标权,也不受《商标法》的保护。

(二)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3条,应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对于2005年2月1日开始特许经营的应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只规定特许人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即可,未明确该商标一定为注册商标。但2007年5月1日起实施的《条例》规定,应拥有注册商标。

(三)依据《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4条、第5条,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应向被特许人书面披露其提供的商标的所有的基本信息、所涉及的诉讼或仲裁的情况。因此,特许人应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尽到充分说明的信息披露义务,防止被特许人在纠纷发生时以“特许人隐瞒应当披露而没有披露的信息或披露假信息”为理由,要求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四)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逐步增强,加之商标在特许经营中的重要地位,加盟投资商在选择特许人时,也很注重商标是否注册这一标准。对于同行业不同的特许人,拥有注册商标比不拥有注册商标的特许人的优势更为明显。此外,一旦发生纠纷,注册商标也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综上所述,特许人应建立一个全面健康的商标特许经营管理体系。对于商标使用合同的特许人,为了防止今后在商标方面发生纠纷,除应在签订加盟合同前尽到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十分关注商标的受理过程中、及注册后商标遇到的不同情形,应积极应对,从而最大可能保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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