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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的对外独立责任
时间:[2019-04-02]    来 源:未知     作 者:特许经营第一网  点击:

特许人有偿将自己的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使用,并提供信息及应用知识的方法及一系列广泛的服务,为被特许人的经营提供各种层次的支持。而被特许人以一定的对价接受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并凭借这种特许经营权从事商业活动。特许经营的特点在于被特许人的所有权是完全独立的,与特许人的所有权没有任何关系,而被特许人的经营权也并非仅仅来源于这种特许权,其特征仅仅体现为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有一定的协作服务关系。被特许人不是特许人的代理人,没有权利代表特许人行事。被特许人并不根据特许人的意志行事,他是独立的商人,自己投入业务所需的资金,自已经营、自己管理。其在法律上和财务上与特许人分离并独立行使权利,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被特许人的人事和财务关系都是独立的,特许人无权进行干涉。被特许人的业务是他自己的业务,他所考虑的是自己的商业利益,用自己的钱买进产品,并承担能否从销售中得到足够盈利的全部风险。

第二,被特许人的地位具有绝对的独立性,一方面其行为并非要求以特许人的名义行事,另一方面被特许人的商业目的虽不得不以特许人的利益目标为依托,但仍具有其独立的经济利益。

第三,被特许人是一个完全独立的主体,其与特许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完全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来决定,特许人的授权意图可以直接体现在合同之中。特许人与被特许人通过合同规定被特许人的对外独立责任,由被特许人自己对第三人另行承担责任,即被特许人以自己的名义行动并在其能力范围内直接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特许经营双方在本质上都是互相独立的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民事主体,能够自行承担民事责任,故被特许人对第三人的违约或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原则首先应当是自己承担责任。特许经营合同虽使双方联系更加紧密,但并未改变双方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特许双方之间仍然是民事法律关系,被特许人并未因此成为特许。既然特许双方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就应当自行承担民事责任,这样也人的下属单位

有利于促进特许经营事业的发展。因为特许人之所以选择特许经营作为扩张的模式正是看重其低成本、低风险、高效率的优点。如果不区分任何情况地要求特许人对被特许人对外应负的违约或侵权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则会加重特许人的责任,阻碍特许经营在我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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