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可以看出,因特许经营模式可能涉及作为经营资源的知识产权的许可或特许产品销售、促销等内容,故经常与知识产权许可合同、销售代理合同、买卖合同混淆。
1. 特许经营合同与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区别
知识产权许可合同是指知识产权人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合同,包括独占许可使用合同、排他许可使用合同和一般许可使用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与知识产权合同最主要区别在于: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需要依照统一的经营模式进行,而知识产权使用许可合同的履行不存在统一的经营模式【参考案例:如(2016)最高法民申3368号一案】。
2. 特许经营合同与销售代理合同的区别
销售代理合同并非《合同法》所规定的一种合同类型,一般是指销售/代理商基于合同约定就附有某一制造商的特定商品进行持续性地买入再卖出,或者受委托代为经销某产品,因此同时兼具买卖合同与委托合同关系。
相比于特许经营合同,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 经营目的不同
特许人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最核心目的在于提高品牌知名度,并实现融资或“低投入扩张”,而在销售代理活动中,其重点在于提高产品的销量。
(2) 许可内容不同
特许经营合同许可内容为经营资源和经营模式的许可使用,而销售代理合同并不涉及相关经营资源和经营模式的许可使用。
(3) 承担的法律风险不同
在特许经营活动中,被特许人应自行承担其经营结果、风险与法律责任。而在销售代理活动中,销售商基本上不承担经营风险、法律责任等。
(4) 支付的费用不同
特许经营合同中的被特许人需要支付经营资源的使用费,而销售代理合同中销售商支付的是商品的价金。
3. 特许经营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分
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与特许经营合同最大的区别也在于,买卖合同不涉及经营模式及经营资源的许可使用,且买卖合同支付的是买卖标的物的对价,而不是特许经营使用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