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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特许经营行政处罚项目
时间:[2018-11-01]    来 源:未知     作 者:特许经营第一网  点击:

一、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

处罚项目:特许人不具备“应当拥有2个直营店,并且时间超过一年”的条件而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执法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执法机构: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二、没有备案

处罚项目:特许人没有在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执法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条。

执法机构: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责令限期备案后逾期仍不备案

处罚项目:特许人在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备案后逾期仍不备案。

执法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五条。

执法机构: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备案,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四、违反关于收费说明的规定

处罚项目: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但没有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执法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及第二十六条。

执法机构: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处1万元以上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五、违反报告义务

处罚项目:特许人没有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执法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及第二十六条。

执法机构: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处1万元以上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六、虚假宣传

处罚项目:1、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有欺骗、误导的行为;2、特许人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执法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执法机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七、虚假广告

处罚项目: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

执法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及《广告法》第三十七条。

执法机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信息披露规定

处罚项目:1、特许人披露相关信息不是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2、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没有以书面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3、特许人提供的信息不是真实、准确、完整的,隐瞒了有关信息;4、特许人提供虚假信息;5、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没有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执法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八条。

执法机构: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九、以特许经营名义诈骗

处罚项目:特许人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但没有构成犯罪。

执法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及第一款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执法机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处罚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以特许经营名义传销

处罚项目:特许人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但没有构成犯罪。

执法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及第二款及《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

执法机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处罚标准: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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