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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法律对国际特许经营的影响
时间:[2018-11-15]    来 源:未知     作 者:特许经营第一网  点击:

虽然国际上对国际特许经营并没有统一的公约规定,但是WTO体系内的许多协定的内容都对国际特许经营活动有法律上的影响。

1.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on Tradein Services简称GATS)

乌拉圭回合谈判最大的贡献之一就是缔结了服务贸易总协定,弥补了没有多边国际条约调整服务贸易的遗憾。GATS规定了特定国家开放国内服务市场的具体承诺表。由于各个国家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开放程度不同,成员国在具体承诺表中所列的限制也是各有不同,即在非歧视原则基础上,逐步开放本国服务市场,以促进服务及服务提供者间的竞争,减少服务贸易及投资的冲突。其承诺涉及商业服务、金融、电讯、分销、旅游、教育、运输、医疗与保健、建筑、环境、娱乐等服务业。

GATS规定了四种具体服务提供方式:(1)跨境服务;(2)越境消费;(3)越境商业存在;(4)自然人流动。有关特许经营的内容一般都列入在相关的“特定部门承诺”项目中。当然并非所有的国家都对开放特许经营作出承诺,只有部分国家在承诺表中列出,而且各国对于特许经营的市场准入也有不同的限制标准。如美国对于特许经营的市场准入仅仅对自然人流动中提出限制。相反日本对特许经营的市场进入限制很多,而且水平限制的程度也比较高。所以特许经营商在进入该特定国家之前应当对该国的具体承诺有一定的了解。同时特许经营权人还应关注该国国民待遇问题,以保证特许经营的良性运作。而我国对于外商在我国境内开展特许经营的市场准入也经历了由限制到逐渐放开的转变过程。根据早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在2004年12月11日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在中国境内投资商业企业(包括独资、合资以及合营的形式)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

但在入世之后,我国依照入世承诺逐步放宽了对特许经营的市场准入限制。依照我国2002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346号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其附件,以及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特许经营自“2004年12月11日起,允许设立外资商业企业”。(该办法第21条规定)

在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33条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增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范围”。由此可见,只要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在市场准入过程中并没有特别的限制,只是在程序上需要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增加特许经营范围。这些修改都表明了我国履行入世承诺、开放特许经营市场的义务。

2.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

TRIMs是指对贸易有限制或扭曲作用的投资措施,并不是泛指所有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根据TRIMs谈判小组达成的框架协议草案所下的定义,一项投资措施,如果是针对贸易的流向即贸易本身的,引起了对贸易的限制或损害作用,且这种作用是与GATT有关规定不符的,就称为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国际特许经营受到国际投资自由化影响并不明显。由于特许经营中,特许经营商并不需要直接投资到有关国家,投资的完成主要是由受许人完成的,对外投资影响并不大。但随着企业跨国并购的增多,随之而来的特许经营也逐渐增加,TRIMs的影响也开始日益增大。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对于国际特许经营来说,影响最大最直观的就是TRIPs。TRIPs是20世纪有关知识产权问题中最重要的协定。由于许多国家都是WTO成员,因此,该协定对高新科技产品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了革命性的改革,并推动了知识产权全球化的步伐。TRIPs中尝试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新标准,并利用WTO关于争端解决的机制来解决知识产权争端问题,同时要求各成员国完善自身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体系,保证知识产权保护的确实到位。

而国际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大量对技术秘密和专有技术保护的问题。尤其是对未披露信息的保护更是明确列入条文进行保护,禁止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式披露此类信息。这一新的发展对于特许经营活动来说具有更现实的意义。依照TRIPs的要求,特许人知识产权受保护的标准将前所未有地得到提高。同时各成员国依照TRIPs完善自身立法司法体系,也将进一步改善市场环境,为特许经营的发展营造出有利的国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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