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许经营第一网——携您一起走进特许领域
被特许人行使任意解除权的法律后果
时间:[2018-11-21]    来 源:未知     作 者:陈巴特  点击:

被特许人依法行使任意解除权后,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具体分析如下。

(一)特许经营合同解除

被特许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后,特许经营合同解除。被特许人依法行使任意解除权时,应当向特许人发出书面通知,合同自该通知到达特许人时解除。

(二)特许经营费用返还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特许经营费用主要包括加盟费、特许权使用费和保证金,加盟费和保证金一般是在签订合同时,由被特许人向特许人一次性支付,而特许权使用费一般是采取定额或提成向特许人分期支付。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如果合同还没有开始履行,特许人应将上述费用全部返还给被特许人。如果合同已经开始履行,笔者认为,无论合同是否有关返还条件的约定,加盟费和保证金应全额返还。而对于特许权使用费,可以根据履行期限的长短酌情返还。当然,在合同被任意解除的情形下,履行期限肯定不会太长。

(三)承担赔偿责任

自法理上而言,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得给他人造成损害。如果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赔偿他人因此遭受的损失。这是禁止权利滥用的应有之意,也是权利行使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如果被特许人因行使任意解除权而给特许人造成了损失,比如特许人考察被特许人所支付的费用、对被特许人进行培训服务的费用,被特许人都应该赔偿。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形下,被特许人承担的是损害赔偿责任,而非违约责任

(四)任意解除权与被特许人自身的损失

实践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被特许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时,自身也受到很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特许人是否应赔偿被特许人全部损失。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

一种情况是:在任意解除权的期限到来之前,被特许人已经进行了较大投资,比如租房及装修,这时听说并确认特许人存在欺诈,欲提起诉讼解除或撤销合同,但是又苦于没有强有力的证据证明特许人违约或欺诈,诉讼的风险很大。于是,被特许人先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之后又诉讼请求特许人返还特许费用并赔偿损失。被特许人此时行使任意解除权是善意的,其之所以行使这个权利,目的是为了避免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那么,根据公平原则,被特许人请求赔偿损失的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另一种情况是:被特许人恶意行使任意解除权,或者虽非恶意,但不是基于特许人的原因而行使任意解除权,比如被特许人一时“头脑发热”签了合同,在“冷静期”冷静后又不想干了。在这种情况下,特许费用返还无可厚非,但如果支持其损失赔偿的请求,则明显有违公平原则。

(五)任意解除权与可得利益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我国合同法保护一方解除合同后另一方的可得利益损失。在特许经营合同中,被特许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后,特许人是否可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笔者认为,特许人不可以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条约必须遵守”,是合同法基本精神之一。合同法保护可得利益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敦促双方当事人遵守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合同。但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很大程度上源于被特许人对特许人的信任,一旦这种信任发生动摇,便无继续履行合同的必要,也就没有必要再敦促其履行合同,从而就没有再保护可得利益的必要。况且,在合同被任意解除的场合,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均不可主张可得利益损失,这对双方当事人来讲是很公平的。

(六)任意解除权与违约金

任意解除不同于约定解除和其他法定解除,在于其“任意”。合同被解除,没有任何理由,当然也不需要以一方违约为条件。因此,合同被任意解除时,被特许人和特许人均不可向对方主张违约金。

昵     称:
您的评论

特许加盟 连锁加盟 开店选址技巧
Copyright ©2005-2015 特许经营第一网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16号搜宝商务中心2号楼
电子邮箱:liweihua169@126.com 京ICP备1804747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