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贾小姐自大学毕业后,长期在苏州某台资企业工作。她一直有一个创业梦想——开一家属于自己的奶茶店。2016年9月,贾小姐与杭州AAA奶茶有限公司签订了《奶茶技术服务合同》。根据约定贾小姐获得了AAA奶茶品牌苏州市相城区的代理权。奶茶店开业后,生意非常冷清,与当初加盟总部宣称的销售额相差甚远。与此同时,她获悉,加盟总部发布的广告“健全的加盟体系,全国唯一”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虚假宣传,处以罚款800元。贾小姐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合同,退回加盟费。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连叔评析
“健全的加盟连锁体系,全国唯一”的广告宣传语,虽被行政机关认定为虚假广告,但并不必然构成民事欺诈。贾小姐作为理性的投资者,应对欲加盟的连锁经营项目的品牌、经营模式、投资回报等多种因素予以综合考量,涉案加盟合同中亦对费用和期限、商标的使用、门店形象、开业培训和指导等予以了详细约定,故AAA公司宣传册中“健全的加盟连锁体系,全国唯一”的宣传语并不是导致贾小姐加盟的决定因素,即该广告语的宣传与贾小姐决定签订涉案特许经营合同之间并不存在的因果关系。综上,贾小姐认为AAA公司的虚假宣传构成欺诈,进而要求撤销涉案特许经营合同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未获得法院的支持。
连叔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认定欺诈需要满足欺诈的故意、欺诈的行为、错误的意思表示以及欺诈行为与错误的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构成要件。
很多创业者在发生加盟纠纷后,一看到“虚假”二字马上就想到了“欺诈”,并想以此为由撤销合同。事实上,我们平时生活中认为的“虚假信息”,并不一定会由此认定为欺诈。只有当虚假信息足以影响创业者作出加盟的决定时,才会认定为欺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