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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法律关系的界定
时间:[2019-05-13]    来 源:未知     作 者:特许经营第一网  点击:

(一)特许经营合同法律关系的定义及其法律特征

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通过特许经营关系的建立,特许人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迅速扩大商业规模及品牌影响,而被特许人借助特许人成熟的经营资源及管理支持,得以迅速进入市场顺利开展业务。正是由于该模式的巨大优势,特许经营在我国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

特许经营合同是特许人及被特许人为自身创设权利义务,形成特许经营商业关系的重要法律基础。审判实践中,对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认定,主要是以合同内容是否体现特许经营基本特征为依据,而不论其具体合同名称为何,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司法审查:

1.特许人是否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字号、商业秘密、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以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等能够形成某种市场竞争优势的经营资源。

2.被特许人是否根据特许人的授权在特定经营模式下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被特许人需要在特许人的经营模式下以自己名义开展经营。特许人为了被特许人经营的顺利开展及自身品牌价值的维护,需要对被特许人进行指导和管理。

3.被特许人是否按照约定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特许经营费用可以体现为加盟费、保证金、管理费,也可以通过货款返点、盈利提成的形式加以约定,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

(二)特许经营合同与销售代理合同

审判实践中,特许经营合同关系与销售代理合同关系在商业模式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销售代理商可以为销售产品而使用商标,且往往在地域或销售形象上受到一定限制,因此在案件中双方对于合同性质争议较多。但是,特许经营合同与销售代理合同在法律关系上存在区别:

首先,主体地位不同。特许经营合同中,被特许人与特许人是法律上相互独立的个体,被特许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经营,经营结果须自行承担。而销售代理合同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开展经营,除存在过错或特殊约定外,不承担经营造成的法律责任。

其次,授权内容不同。特许经营合同的授权对象是被特许人一系列经营资源的使用权,常具有无形性特征。而销售代理合同主要针对的是具体的产品。

再次,获利方式不同。特许经营合同中的特许人通过对其经营资源使用权的对外授权、对被特许人的指导支持而获取对价,被特许人则通过在经营中合理运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而获取经营利润。而销售代理中,代理人则通过销售商品获得代理佣金或差价利润。

最后,经营模式控制程度不同。特许经营合同中的被特许人需要按照特许人的统一经营模式进行经营,特许人有较强的控制权。而销售代理合同中对于经营模式的控制程度则相对较弱。

(三)特许经营合同与委托管理合同

部分特许人出于对自身品牌形象和良好商誉的维护,直接对被特许人的店铺进行托管,在合同中约定托管期限,待托管期过后再转由被特许人自行经营。这种模式实际上兼具了特许经营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的特征。特许经营合同与委托管理合同的区别在于,特许经营中,虽然特许人对被特许人进行支持指导,但被特许人需要以自己名义自行开展经营活动,并自负盈亏。而一旦由特许人取代被特许人实际开展经营活动,双方即构成委托管理合同关系。

(四)特许经营合同发展的新动向

通过此次调研发现,特许经营合同的发展呈现出一些新动向,即经营模式由简单到复杂,经营资源从单一授权到组合授权,种类不断增多,领域不断扩大,经营创新层出不穷,特许经营合同也相应的向复合合同、无名合同的方向发展,内容更加具体和全面。同时,特许经营合同中托管条款、管辖约定条款、竞业禁止条款等条款的出现和特许经营双方具体履行情况的多样性及复杂性,使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解决难度不断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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