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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特许人应明示其与特许人的特许经营关系
时间:[2019-07-09]    来 源:未知     作 者:特许经营第一网  点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规定被特许人应以显著方式标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名称和标记。如未按规定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有关部门可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被特许人应向消费者明示其真实姓名、标记、有效联系方式和特许人的名称和标记

法律赋予消费者以知情权,作为相对方的经营者即有义务提供相关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具体列举了知情权的内容,即“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作为直接面对消费者的主体,《消法》未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将其自身情况告知消费者,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难度。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第十九条中规定了经营者对自身基本情况的明示义务,即经营者应以消费者易于识别的方式明示其真实名称、标记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义务。对于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经营者(被特许人),除应标明经营者信息外,还应标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名称和标记。

二、被特许人的明示义务在部分省市已有明确规定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通过加盟等形式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经营者,应当标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真实名称和标记。”《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商业特许经营的经营者,应当标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名称和标记、特许经营期限、经营项目等事项。”对于前述地方的被特许人,应予以注意。

三、明示商业特许经营关系有助于消费者判断经营者的真实经营能力

此规定意味着被特许人应将最终责任承担者的真实身份向消费者明示,即明确告知消费者某品牌的真实经营者不一定是某品牌的享有者。举个例子:同样的肯德基餐厅,有可能是百胜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经营的(百胜咨询成立于2007年之前,作为特许人不需有直营店。这里仅为方便说明,百胜咨询是否有直营店未查证),也有可能是“老王”经营的。如果是老王经营,则老王就是被特许人,应当公布其实姓名、标记和有效联系方式,并公布作为特许人的百胜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的名称的标记。对于肯德基这样的知名品牌来说,也许“老王”经营和百胜咨询经营并无太大差别。但对于一些刚成立或并非很知名的特许经营品牌(体系),由谁经营消费者还是应该多考虑考虑的。

四、被特许人未明示其与特许人的特许经营关系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如被特许人未按照规定标明真实姓名和标记的,有关部五门可责令其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处罚标准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但《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处罚标准则显得缺少弹性,依据该条例第七十九条,处罚标准直接是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无警告或较低的罚款金额予以缓冲。山东省的被特许人可得小心了,这对于很多人来说都是一笔不小费用。

五、相关法律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和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中,以消费者易于识别的方式标明经营者的真实名称、标记和有效联系方式。 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名称和标记。 ……

第五十八条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 ……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十九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核验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等资料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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