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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人隐瞒特许经营资源构成欺诈时,被特许人可以撤销合同
时间:[2019-07-16]    来 源:未知     作 者:特许经营第一网  点击:

【案情回顾】

2018年1月初,张某与上海xxx有限公司签订《关于 xxx品牌课程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由上海xxx有限公司授权张某在开展合作项目中使用该公司的xxx商标等经营资源;由上海xxx大学对张某指派的合作项目负责人进行培训并颁发结业证;营运教材由上海xxx有限公司提供,价格为218000元,保证金为20000元;协议期限内,以张某招收学员收取的学费的8%作为服务费交由上海xxx有限公司。同日,双方又另行签订关于xxx 品牌课程物料清单,该清单载明了物料名称及数量,并载明“配送20门课件PPT及讲师手册印刷版各五套、配送学员手册根据报名学员数量配送”。

在上述协议签署后,张某起初转账给付上海xxx有限公司人民币50000元,并在此后陆续转账给付上海xxx有限公司款项。上海xxx有限公司共计收到张某款项人民币238000元。后张某发现上海xxx有限公司并不具备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两店一年”的条件,属欺诈行为并要求该公司返还相应款项,但上海xxx有限公司却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并非特许经营合同而是合作协议,虽不满足“两店一年”条件但不构成欺诈。因协商未果,后张某诉至法院,提出两项诉讼请求:1、撤销双方签署《关于 xxx品牌课程项目合作协议》2、上海xxx有限公司向张某返还合同价款人民币218000元及保证金人民币20000元。

【一审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上海xxx有限公司授权张某使用其品牌、商标等经营资源,双方建立特许经营合同关系,本院对上海xxx有限公司辩称双方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关系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审理中,上海xxx有限公司承认在与张某签约时其并不满足“两店一年”的特许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签约时已将该情况告知张某,鉴于该情况对张某决定是否签约存在重大影响,故本院对张某认为上海xxx有限公司构成欺诈的意见予以采纳,对张某要求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合同撤销后,上海xxx有限公司应将收取张某的款项返还张某,因上海xxx有限公司已对张某进行了培训,且双方均认可了培训费用,本院确定上海xxx有限公司应返还张某228000元。上海xxx有限公司称其已将物料交付张某,对此,张某予以否认,因物料清单仅载明物料名称及数量,并未反映物料已实际交付,结合双方于2018年1月初签订的关于xxx品牌课程物料清单以及张某最早付款至上海xxx有限公司的时间,在未收到款项的情况下上海xxx有限公司即交付物料有悖常理且无其他证据证明,本院对上海xxx有限公司此陈述不予采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张某与上海xxx有限公司签署《关于 xxx品牌课程项目合作协议》;二、上海xxx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人民币228000元。

【律师观点】

上述案例是关于特许经营合同被依法撤销情形。在合同签订过程时,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特许人常常会隐瞒其经营资源等相关事实,未对特许经营资源进行全面信息披露,从而导致被特许人因受骗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可知,在合同签订时,如因特许人隐瞒其对经营资源无处分权或权属不清的事实,其行为构成欺诈的,被特许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对于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在合同履行期间,因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被特许人亦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以上根据真实案例改编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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