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许经营第一网——携您一起走进特许领域
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12条建议)
时间:[2013-11-15]    来 源:中国特许经营第一网     作 者:特许经营学者  点击: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受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委托,经过历时一年的调研工作,撰写了以“惠及13亿人的基本公共服务”为主题的《中国人类发展报告2007》。

改革开放近30年,中国人类发展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新世纪新阶段,中国人类发展的基本需求发生了深刻变化。这不仅要求尽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应对资源环境对经济发展的挑战;而且要求加快建立惠及13亿人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应对全社会基本公共需求全面快速增长的挑战。

当前,贯彻落实十七大报告精神,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增强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已成为我国共建共享和谐社会、提升人类发展水平的重大任务。

一、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已成为我国新阶段实现科学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关键

1.我国正由生存型向发展型社会过渡,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压力逐步增大。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多项经济社会发展指标相继超越生存型社会的临界值。 2000年,就恩格尔系数来看,城市达到39.4%,农村达到49.1%,均低于50%的临界值。同年,第一产业就业比重首次降至50%的临界值。2001年,第一产业比重降至14.1%,首次低于15%的临界值,第三产业比重达到40.7%,首次超过40%的临界值。2003年,城镇化率达到40.53%,首次超过40%的临界值。 从这些量化标准来判断,我国在本世纪初开始由生存型社会向发展型社会过渡。在这一进程中,广大社会成员的公共需求全面、快速增长同公共产品短缺、 基本公共服务不到位的问题成为日益突出的阶段性矛盾。由此,形成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巨大现实压力: 

(1)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过大差距形成城乡协调发展的巨大压力。 尽管近几年我国在农村公共服务方面投入力度在加大,但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仍有很大差距。2004年,全国城乡小学、初中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分别为1.4:1和1.3:1。2005年,我国人均卫生总费用城乡之比高达3.53:1。2002-2006年,城镇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从14736万上升到18766万,增长27.35%;而农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从5462万下降到5374万,下降1.61%。截至2006年底,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城市为2240.1万,农村为1593.1万。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历史进程中,城乡居民的收入分配出现一定差距是正常的。但是,作为与基本生存权、发展权相联系的基本公共服务的过大差距会使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差距全面扩大。城乡居民收入比由1978年的2.57扩大到2006年的3.28;2000年,中国城镇居民平均预期寿命为75.21岁,而农村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为69.55岁;2005年,农村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和孕产妇死亡率均超过城市的两倍。

(2)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的过大差距形成区域协调发展的巨大压力。 当前我国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差距不容忽视。2005年,小学、初中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全国平均为166.46元和232.61元,两项指标最高的是上海,最低的分别是广西和安徽,小学、初中最高省份是最低省份的31.5倍和27.46倍。2005年,东、中、西部地区的人均财政预算卫生支出分别为109.33元、56.24元和83.4元。目前西部地区农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人数覆盖率不到5%,仅为东部地区的1/10,不到全国平均的20%。由于自然禀赋和发展起点的不同,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区域之间存在较大的经济发展差距是正常的,但基本公共服务在地区之间的过大差距将会使经济发展差距转化为人口素质的差距。2006年,上海的人均GDP为57310元,而西部的贵州仅为5750元,前者是后者的近10倍。2005年,北京上海等东部发达地区的预期寿命超过了80岁,而西部的贵州还不足70岁。青海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是北京的近7倍。北京15岁及以上人口文盲率仅为3.92%,而甘肃、青海、宁夏等西部欠发达地区这一指标都在20%左右。

(3)不同社会群体之间基本公共服务过大差距,加大了各类社会问题的复杂性。 目前,农民工群体的总体规模已经达到1.2亿。农民工作为城镇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难以享受到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生存发展权利,始终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的重大社会隐患。不仅是农民工自己,由农民工引发的“留守老人”、“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等问题也开始凸现出来。

2.把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任务。 落实十七大提出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重要任务之一是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1)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扩大内需的重要前提。 我国消费率过低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不到位。由于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的价格上涨速度远远超过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城乡居民很大一部分收入用于预防性储蓄,减少了即期消费。据测算,2005年我国城乡居民用于教育和医疗的额外支出对其他商品和服务消费产生的挤出效应达到5810.7亿元。如果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投入到位,消费率可以从51.9%提高到55.2%。由此,可以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

(2)突破资源环境对经济发展的约束,重要的任务在于投资于人,以人力资源代替自然资源成为经济持续发展的动力。 据测算,初等、中等教育的社会收益率,世界平均水平是20%、13.5%,低收入国家是23.4%、15.2%,均大于物质生产领域的平均收益率。在健康和教育领域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有助于促进人力资本的积累,实现我国由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源大国的转变,为建立资源、环境友好型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3)促进服务业的发展。 相关研究表明,我国服务业发展滞后的重要原因是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太小,难以支撑大规模服务业消费。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利于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能够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

3.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新阶段社会建设的重点。 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主要在于使全体社会成员享有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服务。

(1)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反贫困战略的重点。 目前,我国贫困人口的成因主要有五种:一是因病,二是因残,三是年老体弱,四是缺乏劳动力或劳动能力低下,五是生存条件恶劣。《医药行业“十一五”发展指导意见》披露,全国每年大约有一千余万农村人口因病致贫或返贫。在一些贫困地区,教育负担已经成为其致贫的主要原因之一。为这部分贫困人口与低收入人口提供低保、最低救济、义务教育、基础医疗等,不但能在相当大程度上缓解他们的贫困程度,改善他们的生存状态,还能增强他们的发展能力。

(2)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缓解城乡差距的重点。 城乡之间的差距,不仅反映在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方面,更反映在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方面。 目前,我国名义城乡收入差距为3.3:1,若把基本公共服务,包括义务教育、基本医疗等因素考虑在内,城乡实际收入差距已经达到5~6:1。据此分析,公共服务因素在城乡收入差距中的影响为30%~40%左右。从公共政策层面来看,缩小城乡差距更重要的是逐步缩小城乡居民在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过大差距。 

(3)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缓解区域发展差距的重点。 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不是简单地缩小经济发展水平上的差距,使西部地区在短时间内赶上东部地区,也并不现实。因此,要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新阶段区域政策的重点。

4.从我国的现实国情出发,确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和任务。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扩大公共财政覆盖面,让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制度安排。从现实需求分析,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本内涵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等于公共服务的平均化,而是在基本公共服务方面有全国统一的制度安排;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全体公民的机会均等、结果大体相同,并尊重社会成员的自由选择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要将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范围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尤其关注困难群体。只有弱势者的情况得到改善,才能够更为有效地提高社会整体福利。

从基础性、广泛性、迫切性、可行性方面考虑,义务教育、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基本社会保障、公共就业服务是建立社会安全网、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必须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是当前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主要内容。

二、按照协调重大利益关系的要求,加快建立城乡、区域、不同社会群体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体制机制

5.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制度。 我国在短期内很难做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统一,但应尽快实现制度统一。应明确将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制度作为新阶段农村综合改革的主线。

(1)全面推进以落实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为重点的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 在免除学杂费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在农村义务教育方面的支出责任:把原来的学杂费规范地转换为中央、省、市县的政府投入,通过中央和省级政府进一步的经费追加,逐步缩小城乡义务教育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的差距。建议贫困县义务教育阶段的所有费用,包含杂费,原则上由中央及省级财政支出。

(2)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中央和省级政府应当逐步增加投入比例,稳定广大农民对政府长期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预期;完善保障办法,在保大病的同时,兼顾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和治疗;加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建设,逐步扩大定点医疗机构,使参保农民有更多的选择余地,促进医疗机构改善服务质量和降低价格。对外出的参保农民,允许其在外地符合条件的医院就医,然后凭相关证明到参合地报销;加强对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组织、参保者和医疗单位三方制约机制,规范保险基金的运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3)全面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中央和省级政府应当尽快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法规和条例。各地区要根据农民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和本地经济发展水平测算出贫困对象年人均消费水平和人均基本生活费支出,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障资金的来源应坚持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资金负担比例,考虑到县乡财政的实际困难,尽可能降低其负担比例。加大中央、省两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足额到位。加强财政、民政、教育、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整合各项惠农政策,实现由单项救助向综合救助的转变。

(4)积极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面部署,积极推进;明确中央和地方财政的责任,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投入力度;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多方筹资机制和以个人账户为主、统筹调剂为辅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理顺并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完善基金运营和监管制度。在制度设计上,要充分考虑到未来城乡衔接的问题。

6.改革和调整中央地方关系,建立区域协调发展机制。 重点是建立中央与地方政府合理的分工体制,使基本公共服务的责任与财力相对称。

(1)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在义务教育中的分工。 中央与省级政府要承担更多的义务教育职责。中央政府应当承担两大协调任务:一是以中央政府为主增加对中西部农村的义务教育支出,对中西部地区农村(包括县城)免收的学杂费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二是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平衡地区间财政教育经费的差距。比如,可确定人均财政性教育经费低于全国平均值80%的省份,由中央补足到80%的水平。省级政府通过全省预算增加义务教育事业费。市、县两级政府主要承担教育质量管理和承担部分经费的义务,如校舍建设等。

(2)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分工。 总的原则是,公共卫生职责在中央,财力由中央与省级分担,以中央为主。增加中央与省级政府的协调职能,逐步减轻市、县两级政府的财政负担和居民的分担比重(部分通过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可将财政性医疗经费占GDP的比重由目前的不到1%提高到3%,增加的部分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担。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平衡地区间财政性医疗卫生经费支出的不均等。

(3)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基本社会保障中的分工。 中央政府要尽快出台相关政策,统一基本社会保障的制度安排,提高社会保障的统筹层次。加大中央财政对省级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完善省级财政预算及分配体制,确保社保资金有“保障”。在完善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同时,制定有效措施,统筹规划和解决农村社会保障特别是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4)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公共就业服务中的分工。 公共就业服务属于地方政府的职责范围,城市的就业服务主要由城市政府实施,省级政府和中央政府提供一定的就业培训方面的专项补贴。流出地政府主要负责农民就业培训(包括农村中学生就业前的职业教育和培训)。由流入地的政府对农民工的职业培训进行补贴是合理的,但操作难度很大。对此,中央和省两级财政需要根据流出地农民工数量及培训规模进行专项补贴,并建立专门针对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制度。

7.统筹解决农民工基本公共服务供给。 农民工的问题既涉及到地区协调,又涉及城乡对接,需要中央政府统一政策,妥善解决农民工基本公共服务属地管理问题。农民工在流入地创造财富,成为流入地政府的纳税人,因此,流入地政府应在农民工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中承担更大的责任。

(1)全面解决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问题。 针对流入地和流出地义务教育经费衔接困难的问题,实行义务教育全国通用的教育券制度。农民工子女可以凭教育券在全国任何一个地区就学,国家按照学校提供的教育券进行财政拨款支持。或者,按照近年当地义务教育实际入学学生数对地方进行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在农民工流入地公办教育资源不足的情况下,降低民办学校准入门槛,采取政府向民办学校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解决义务教育的供给问题;地方政府应加大对农民工子弟学校的帮扶力度,在办学场地、教学设备和办公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以降低其办学成本。

(2)建立农民工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 对愿意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工,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在流入地医院看病的费用可以在流出地报销;对愿意参加流入地城镇基本医疗的农民工,流入地政府要降低最低缴费基数,使多数的农民工能够负担得起城镇基本医疗的个人缴费;在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探索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基本医疗制度衔接的有效途径。在基本医疗方面,尽快实行全国统一联网,使流动人口个人帐户可转移。目前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比例仍然较低,需要通过立法,对于危险性行业,将工伤保险订立为强制险,并对有关资费问题进行规定。应建立适合不稳定就业农民工特点的过渡性养老保险制度。可采取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先建立可跨地区转移的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时机成熟后再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3)加强农民工的公共就业服务。 尽快实行农民工就业管理与服务的“就业信息卡”制度,将农民工的管理与服务纳入整个信息网络。加快构建反映城乡劳动力变动情况的综合信息交换平台。在此基础上,实现跨城乡、跨地区公共就业服务的对接,使农民工在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就业和失业登记、劳动合同管理等各方面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

三、着力增强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形成基本公共服务社会化供给机制

8.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责。 要加快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有效地发挥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

(1)制定全国性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战略规划。 尽快着手在全国范围内制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战略规划和实施策略,统筹安排、系统规划,分步骤地推进:首先,制定基本公共服务全国最低标准,设置明确的时间表,使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到全体社会成员,并明确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施进度和保障措施;其次,在正视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存在一定差距的前提下,先行在全国统一制度安排,解决不同省(市)、不同部门各自制订政策,政策口径不统一、方向不明确,跨城乡、区域对接困难的问题;第三,通过制度创新,逐步缩小基本公共服务在城乡、区域和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差距。

(2)整合、优化公共行政资源,提高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 加强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分工与协作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将中央专属事项、中央和地方共管的事项、地方自有事项严格区分开来,中央和地方共管事项也应尽量用列举法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尽量避免在同一区域内按管理对象分工,由多层政府管理同一公共事务。克服公共服务管理事务分工过细,有关部门职能交叉、相互扯皮的现象。按照“一件事由一个部门主管”的原则,合理界定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凡相同或相近的职能应由一个部门承担,防止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现象的发生。国际经验表明,同级政府不同职能配置“宜宽不宜窄”,大部制、执行局模式有利于实行公共服务决策和执行分开,是提高同级政府职能横向协调水平的有效模式。我国可以在时机成熟、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进行试点。

(3)按照构建公共服务体系的要求,统筹设计和推进事业单位改革。 事业单位是我国公共服务的主要承担者。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事业单位改革,但由于历史条件和认识上的局限,总体成效不大。建议将事业单位改革的基本目标设定为建立统一、有效的公共服务体系,使之在公共服务体制建设框架下统筹设计和安排。

(4)加快政务信息化建设,改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技术手段。 未来几年,我国政务信息化建设应把重点放在运用互联网技术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信息平台上。通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使电子政务从信息管理偏重自我服务向注重公共服务转变。改造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流程,实现政务公开,增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透明度。

9.改革完善公共财政制度。 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深化新阶段财政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

(1)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把更多资金投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 要缩减政府的经济建设支出和行政管理支出,继续加大对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加强对重点支出项目的保障力度,向农村倾斜,向社会事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倾斜,向困难地区、困难基层、困难群众倾斜。

(2)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导向,进一步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要以增强基层财政保障能力为重点,推进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探索推进省直接管县的财政管理体制,由省直接调整与县的财政关系,减少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层级,避免地市一级对县级财力的集中与控制;积极推进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进一步规范和调整县与乡之间的财政关系。对经济欠发达、财政收入规模小的乡镇,试行由县财政统一管理乡镇财政收支的办法,对一般乡镇实行“乡财县管乡用”方式。通过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省级政府调节地方财力分配的责任,增强省级财政对市县级财政的指导和协调功能,逐步形成合理、平衡的纵向与横向财力分布格局,逐步强化基层政府供给基本公共服务的体制保障能力。

(3)完善和规范中央财政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制度。 加快形成全国统一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优化转移支付结构,使其成为转移支付的主要形式。中央财政新增财力中要安排一定数额用于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重点帮助中西部地区解决财力不足问题。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逐步减少中央各部委提供公共服务的支出责任,强化其政策规划、指导和监督职能。将各部委缩减下来的资金直接由中央财政转移给地方政府,对中央部委必须保留的专项转移支付,应使其规范化;建立监督评价体系,着力提高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效果。

10.建立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绩效评价体系。 这样,可以对公共部门的行为起到约束、引导的作用,提高公共部门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方面的效率。

(1)增加基本公共服务在政府政绩评价体系中的权重。 近几年的宏观调控表明,一些地方政府注重GDP增长而忽视公共服务的问题并未完全改观。尽快把基本公共服务数量和质量指标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中,并逐步增加其权重。

(2)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绩效评价体系。 绩效评估体系应包括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失业保险、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公共就业服务等方面的单项和综合评估。同时,还需要完善评估程序,包括目标制定、执行、评估等环节都需要严格规范。要建立相应的制度框架,保证评估体系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要引入多元化的评估机制,坚持透明性、公开性的原则,以公民为中心,以满意为尺度,积极引入外部评估机制,建立多元化的绩效评估体系。

(3)建立基本公共服务严格的问责制。 将基本公共服务绩效评估与干部选拔、任用和内部激励相联系,结合人事制度改革,把公共服务指标纳入干部考核体系,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的问责机制,加强政府对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监管职责。

11.建立基本公共服务的多元参与机制。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国家与社会、政府机构与民间组织的关系出现重大变化,公民社会初见端倪。因而,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公共服务供给的多中心治理模式已经初步具备了组织与资源基础。

(1)完善政府、市场、社会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上的分工。 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过程中应居主导地位,在“市场失灵”或者“第三方/志愿者失灵”的情况下担负起保障公共服务供给的最终责任。市场力量、公众和社会组织是公共服务产品供给机制中不可缺少的主体,具有效率较高和形式灵活的优势,能够适应数量庞大和多样化的公共服务需求。根据公共服务供给的具体经济社会环境,以及政府、市场和社会的比较优势,形成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政府、市场、公众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合理分工。

(2)探索基本公共服务市场供给的有效模式。 在明确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中最终责任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招标采购、合约出租、特许经营、政府参股等形式,将原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公共职能交由市场主体行使。可以考虑开放经营性公共服务市场,消除社会资本进入障碍,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以打破传统公共产品生产模式的垄断状态,缓解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短缺的状况,而且可以利用对于政府公共财政支持的同类项目的竞争压力,缓解由“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政府失灵”对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的影响。

(3)建立政府与民间组织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上的合作伙伴关系。 需要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通过税费减免、财政转移支付等多种形式,鼓励和引导民间组织广泛参与基本公共服务。尽快把某些公益性、服务性、社会性的公共服务职能转给具备一定条件的非赢利性民间组织。由此,应在政府和民间组织之间建立起一种取长补短的平衡关系和合作关系,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推动力和合力。

(4)明确社区定位,充分发挥社区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中的作用。 随着企业制度、住房制度、福利制度、医疗卫生制度等改革,涉及家庭和个人的许多利益已从原单位剥离出来,大量与人们日常生活直接相关的问题越来越多地在社区内解决。但是现阶段兴起的“社区”在正式的制度框架内既不是行政机构,也非事业单位,在属性上理应归于“社会”这一范畴,但其组织架构、经费管理的行政化又使之类似于政府的执行机构。从现实情况看,社区的发展要避免政社不分的传统模式,促进自治型社区的建立。实践表明,这样更有利于为城乡居民提供高质量的基本公共服务。

12.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的法律法规体系。 加快基本公共服务的相关立法,有利于增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规范性和约束性,也可以将改革实践中的一些好的做法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以巩固改革成果。

(1)逐步建立起具有权威性、规范性的基本公共服务法规体系。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为依据,围绕义务教育、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基本社会保障、公共就业服务等领域,形成比较完善的基本公共服务法规体系。

(2)整合现有法律法规体系,提升基本公共服务的法律层次。 现行的基本公共服务相关法规多以政府法规政策和部门条例为主,立法层次较低,缺乏全国统一的法律体系,有的领域政策文件起着更实际的作用。虽然这种模式有利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制定和实施政策,但也成为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

(3)加快基本公共服务重大项目立法进程。 一是逐步使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中的职责法定化;二是加强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的立法,对民间组织的法律地位予以确认;三是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将公共财政纳入法制化轨道。

(执笔:迟福林、方栓喜、匡贤明、王瑞芬、常英伟)

 

文章由(lisong)网编辑整理

昵     称:
您的评论

特许加盟 连锁加盟 开店选址技巧
Copyright ©2005-2015 特许经营第一网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16号搜宝商务中心2号楼
电子邮箱:liweihua169@126.com 京ICP备1804747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