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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经济学下的高速公路特许经营
时间:[2013-11-18]    来 源:中国特许经营第一网     作 者:特许经营学者  点击:

潘 颖

(长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西安 710064

摘 要 概述了规制经济学的主要规范、高速公路特许经营的涵义及重要性,规制经济规范学原理对高速公路特许经营进行了分析,提出高速公路特许经营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

关键词 规制经济 特许经营 高速公路

Expressway Special Permission Management in Gauge Economy

Pan Ying

(School of Economy and Management, Chang’an University, Xi’an 710064)

Abstract: Expressway special permission management is one kind of the government’s control behaviors. This paper explains the significance and effect of expressway special permission management in the base of main economic theory of gauge economics.

Key words: gauge economy, special permission management, expressway

0 引言

从根本上看,现行体制下,国家仍属于高速公路的唯一投资主体和所有者,但是经过政府的特别行政许可,国内外经济组织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便可以通过投资建造高速公路取得一定期限内的收费权、广告经营权以及沿线服务设施的经营权,或者是通过投资受让已建成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的收费权、广告经营权以及沿线服务设施的经营权,来从事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活动,于是形成了高速公路的特许经营。规制经济学的一些理论可以应用于特许经营中,因此也可应用于高速公路的特许经营之中。从本质上说,高速公路的特许经营是政府对高速公路的一种规制行为。将规制经济原理应用于高速公路的特许经营之中,有助于有效地加强政府规制,有助于在政府规制的基础上适当地引入商业竞争,有助于合理运作政府特许经营

1 规制经济学的主要理论研究

政府对经济的规制问题(或者程度更强的政府干预问题)最初是源于对自由放任经济中市场失灵的关注。20世纪60年代就已成形的规制公共利益理论对政府的规制行为做出了最早的解释。但是后来发生在被规制产业的现象与这一理论的解释出现很大分歧,从而导致了一种观点截然相反的规制理论——规制俘虏理论的出现。

传统规制理论在最初的公共利益理论阶段,暗含着两个非常强的前提假设;第一,政府是“仁慈”的,以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第二,信息是完全的,政府可以了解所需要的被规制产业的任何信息。规制俘虏理论的出现正是通过对第一个前提假设的放松而发展起来的,它强调政府在规制关系中并不是“仁慈”和追求公共福利的,规制机构会被规制产业所“俘虏”和控制,规制实际上成为生产者集团攫取产业利润的工具。无论是规制公益理论、规制俘虏理论还是规制经济理论,它们都存在一个根本缺陷:它们假定政府和被规制企业在规制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具有同样多的信息,即双方是一种对称信息的博弈。传统规制理论没有认识到规制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性,也就不能制定出能够有效克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规制方式,这是导致传统规制方式效率低下的根本原因。

近几年来发展起来的新规制经济学不同于传统的规制经济学,它不再纠缠于规制的基本理论问题,而是转向了对政府规制政策提供理论指导方面,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将激励问题引入到信息不对称条件下规制问题的分析中来,而且激励规制理论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上述传统规制经济理论下的缺陷。规制过程的实证研究表明:规制机构知道企业的信息要远少于企业自身,在了解企业最低成本、努力程度等方面存在劣势。于是,在新规制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中使用了委托——代理理论对规制者和被规制企业的目标约束、信息结构和可选工具进行描述,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双方的行为和最优权衡,为政府在现实的约束条件下设计最优的规制政策提供理论指导和可行工具。所以,规制问题实质上是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的最优控制问题。

激励规制理论以信息不对称作为立论前提,把规制问题当作一个委托—代理问题来处理,借助于新兴的机制设计理论的有关原理,通过设计诱使企业说真话的激励规制合同,以提高规制的效率。因此,建立在激励规制理论基础上的规制方式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解决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最优激励问题,关键在于规制者要设计出一组既能为企业提供适度激励,又能有利于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机制。实践表明,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激励规制合同的设计面临着合同的激励强度与企业所得超额利润(信息租金)之间的权衡关系,即提高合同的激励强度将产生大量的归企业所有的信息租金;而要减少企业的信息租金,则必须降低合同的激励强度。

2 规制经济学下的高速公路政府特许经营

2.1高速公路特许经营的涵义及重要性

公路的特许经营是市场经济中常用的一种经营方式。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经营模式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而承让者则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费用的经营模式。很明显,在政府特许经营中,主体是政府和企业或经济组织,特许范围是国家自然资源、公益事业、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公益事业。

高速公路作为一种公益性极强的基础设施,由于其投资大,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收慢而经营风险又相对较大,相对于其他项目,它的市场化程度要低很多,因此,政府对其的参与程度会高很多。概括来说,高速公路的特许经营是指由政府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授予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在一定时间内对某高速公路项目进行经营的权利,即特许经营权。在谈及经营权时必须区分于所有权,因为高速公路的所有权始终都是归国家所有,由政府管理,受法律保护,而经营权则是从所有权派生出来的财产权。

高速公路作为国家重要的现代化基础设施,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它在体现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多地体现在社会公益、国防效益和民族亲和力上。政府为保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应当承担起提供这种公共产品的责任。组织建设和管理高速公路,提供良好的交通服务,是市场经济下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政府的这项职能,应当通过制定高速公路规划和发展政策,组建政府经营机构或授权某一经营机构进行具体的建设、经营、管理等来实现,即在政府的指导监督下,由经营机构采用企业化方式进行经营。在现行的经济体制下,高速公路建设的市场化,要求对高速公路进行企业运营管理,但是由于高速公路的基础性、公益性和运营的垄断性特征,政府又必须对高速公路的修建和运营进行指导监督。因此,对高速公路实行政府特许经营既符合高速公路的发展规律,又适应政府宏观指导监督的要求。

另外,推行特许经营制度有利于规范高速公路运营中的政企关系,有利于协调企业追求经济效益与公路社会效益目标的统一。

由于特许经营是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实现的,而特许经营协议可以明确政府的监督指导和提供服务职责,因此它还可以帮助建立政府与企业的良性互动机制。再者,特许经营协议一旦签订便具有法律约束,所以它还是处理政府和特许经营公司关系的法律依据,对政府与企业都会产生法律约束力,促进政府提高管理水平,企业提高运营水平和质量。此外,它还可以缓解高速公路建设资金不足的矛盾,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

 

2.2高速公路特许经营中规制经济学的应用

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运输产业的公共性和企业性是互为“余数”的,而且运输产业动态的属性是决定政府对其管理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就拿中国来说,作为发展中国家,虽然近十年高速公路得到较快的发展,但是运输拥挤仍是一种常态,高速公路还呈现出总量偏少、密度偏低的局势。这些现状都反映了一个问题,那便是政府对高速公路特许经营的运用没有充分得到发挥。

如前所述,规制经济学现阶段研究的主要是委托—代理模型下的激励规制。激励是行为的推动力,没有有效的激励,就缺乏动力或积极性。规制机构的目标是消费者与企业利润之和的最大化,被规制企业的目标则是利润与补助金之和的最大化,由于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一致性,因而可通过使企业的利润最大化行为实现经济福利的最大化。在高速公路特许经营中,正好体现了委托—代理理论,其中,委托人是政府,代理人是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代理人的信息优势和策略性行为形成激励性约束,而委托人就是在这种激励性约束下进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另一方面,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是现代社会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而在高速公路特许经营中,正是恰当地体现了高速公路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如同企业实行两权分离的目的在于激励管理者以最大程度地追求利润最大化,同样的,高速公路实行两权分离目的在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资产的经营管理,提高高速公路的营运效率,实现公路资产的保值增值,从而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这一点,也是规制经济学中激励规制的很好体现,即政府在实现为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提供给力的同时也有利于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政府与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之间是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即特许经营合同来实现特许经营的,通过特许经营协议可以明确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与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在公路投资建设与收费经营中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规制经济学中提出,规制的过程是规制机构与被规制企业的双方行为,合理适当的规制可以真正起到激励双方的作用,但规制过度或不足都可能使结果大打折扣。因此,政府与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之间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必须合理划分双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尽量使其成为规制合理、激励适当的激励合同。实践证明,按照特许协议,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独立承担高速公路的建设筹资、建设投资以及高速公路建成后的收费经营工作,并按照合同的规定养护和管理好公路。在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有义务、责任将处于良好技术状态的公路基础设施交还给政府部门。从一定意义上看,政府特许经营不仅能解决高速公路建设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还可以在保证政府对其宏观指导监督前提下激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的科学管理与有效经营,使得高速公路既可以充分发挥其作为基础设施的作用,又可以跟上市场经济下的管理与养护的步伐,促进其由事业型向公司制的转轨,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高速公路自身发展规律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3结束语

现代市场经济是“一只看不见的手”和“一只看得见的手”共同发挥作用的,政府作为宏观调控的主体在对高速公路的经营进行管制监督,以求达到纠正市场失灵。增进社会经济效益的目的。所以说,规制经济学的理论在高速公路政府特许经营中是适用的,即高速公路的特许经营是符合时下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

 

参考文献

[1]周国光.高速公路经营管理[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4.

[2]雷华.规制经济学理论研究综述[J].当代经济科学.2003,(06).

[3]李国兴.高速公路的公司化/特许经营管理[J].国外公路.2000,(04)

[4]解广宾.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模式的选择[J].实践与探索.2003,(18).

 

 

 

作者简介:潘颖,女, 1983~,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道路经济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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