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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济南中院的一个关于特许经营案件的宣判结果之商榷
时间:[2014-04-23]    来 源:特许经营第一网     作 者:李维华  点击:

刚刚在@济南中院 的微博里看到其公示的一个关于特许经营案件的宣判结果,如下:

 

 

个人对于@济南中院 的这个审判结果不敢完全苟同。该院判决书的一些内容性结论,比如“原告……一直未着手实施涉案协议,没有实际利用被告的经营资源,被告的经营利益不会因涉案协议解除而受到实质性影响”,个人认为此结论值得商榷,因为:

1、加盟商在签协议后不按要求运作特许权,是对特许人专营区域利益的伤害,加盟商浪费的特许人的区域开发的这个时间一定会给特许人带来损失,如果是旺季、旺区的话,其损失有可能是巨大的。况且,如果合同上约定了加盟商的运作时间的话,则加盟商明显违约。

2、按《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第22条“(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以及按《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2年第2号)第五条之“(十)特许人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包括案由、诉讼(仲裁)请求、管辖及结果。”,特许人需要向后续的潜在加盟商们在订立加盟合同前的至少30天,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此案的宣判结果,这个会对特许人的后续招商产生不利影响,因为后续的潜在加盟商们可能据此认为该特许人有负面问题,这个,怎么能不算做是“实质性影响”呢?

除了上述之外,@济南中院 的判决书中还有不合理的内容,比如:

3、“原告以不适合从事加盟的业务……为由起诉”,法院为什么不考虑这么一个简单而低级的问题:既然原告认为自己不适合从事加盟的业务,当初为什么要加盟?特许人因此被迫中断的加盟而必须且一定已经有了支出,比如可能的人力物力财力,可能包括洽谈、回答咨询、开店答疑、培训、指导、规划设计等,这些支出该由加盟商承担。

只是综合上述的3条简单描述就可以看出,以审理薄熙来案件出名的@济南中院的这个宣判结果是有一定问题的,值得大家共同对于中国的特许经营与连锁经营的市场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与探讨。

 

作者介绍:

李维华,经济管理博士、工科学士,著名特许经营专家,“特许经营学”概念的中国最早提出者和中国特许经营学的奠基创始人。现执教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主要讲授《特许经营管理》课程)。

中国政法大学特许经营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特许经营世纪精品丛书”主编,中国特许经营第一网(www.texu1.com)创始人、首席顾问,多家企业、协会、网站、媒体、杂志、高校等的常年管理顾问或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特许经营第一同学会会长。

历任数家连锁企业、特许经营企业的总经理等职业经理人职务。

1998年开始从事特许经营、连锁经营的理论研究与实战操作。

已写作、翻译、主编特许经营书籍数十本,总字数超过1000万,包括《特许经营学》、《特许经营理论与实务》、《如何编制特许经营手册107问》等,这些图书均被国家图书馆和各省市、高校等图书馆珍藏,并成为众多高校指定教材。

在国内各类专业期刊杂志上发表文章数十篇。

数百次接受杂志、报刊、电视台、电台、网络等媒体采访,包括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中国商报》、《参考消息》等。

为数十家公司成功构建特许经营体系,涉及众多行业领域。成功辅导过数百家特许经营、连锁经营企业。

在国内重要场合发表近百次特许经营演讲。

成功策划及举办多届特许经营高级培训、认证或研修班、沙龙、论坛、公开课等,培训学员超过一万人,培训总时间超过700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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