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的范围异常广泛,包括为了分销某一特定产品而创造的关系,以及为了创建独立零售商而设的全盘的商业模式计划。其中,每个使用特许协议的行业都会对特许经营合同有改动,以反映特定关系的需要。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1条的规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受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特许将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特许人、受许人的基本情况;
2)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3)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4)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5)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6)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7)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8)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9)违约责任;
10)争议的解决方式;
11)特许人与受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特许人和受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受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三年。但是,受许人同意的除外。特许人和受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向受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受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特许经营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特许人要求受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受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特许人向受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受许人披露。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受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未经特许人同意,受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受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特许人应当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季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