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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的知识产权
时间:[2018-03-15]    来 源:未知     作 者:特许经营项目组  点击: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的发明、成果和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也就是人们对自己通过脑力活动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及相关权利、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信息专有权。

1.商标

商标是指生产商或销售商所用来标识或区别与其他商品并表明产品来源或质量的名称、标记或符号。注册商标是经过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我国实行商标注册原则,经过商标注册申请并获得国家商标局的批准后,商标权人即享有注册商标的专有权,才有权排斥他人在同类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也才有权对侵权活动起诉。未经审核注册的商标一般不能注册商标权的客体。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必须是依据登记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及作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或与我国有商标保护双边协议的其他国家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

未经注册的商标如果被人假冒,甚至抢注,对特许经营体系的损害将是十分严重的,甚至是毁灭性的。这样,受损害的将是整个特许经营体系。因此,规定特许经营权中得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实行强制注册,是非常必要的。同时,特许人有义务保持注册商标的有效性,按期进行续展。否则,因特许人未按期续展,导致商标被抢注,因此造成被特许人损失的,特许人应承担法律责任。商标许可是特许经营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企业通过商标的专有权,建立特许经营体系的识别系统,维护营销产品或服务的信誉、形象。

2.商号

商号,即企业名称,它指的是企业为进行经营活动在注册登记时用以表明自己企业的名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对名称只能在其名称前冠用的所在地行政区划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在此范围内,同行企业名称不得与之相同或近似,在此范围外则则可以用相同或相近的名称命名并使用。只有在特定条件下,如历史悠久老字号企业、全国性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字号,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专有权。这一规定是我国计划经济的产物,已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经营活动区域、产品销售区域不再受管辖范围的限制,企业名称已成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如果允许不同行政区域同行企业自由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名称,就会损害在先厂商名称权人的利益,导致企业名称管理的混乱。

特许人不能把商号作为特许权的内容许可被特许人使用。首先,由于被特许人在法律上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其对商号的命名同样应当遵守企业名称的有关规定,在所在行政区域内,同行业名称不得与特许人的商号相同,所以无法获得相同商号的注册。被特许人在异地注册,在与其他企业名称不相同或近似时,也只能有一个被特许人获得与特许人商号相同的注册,而且其获得注册,并不以特许人的许可为前提。而特许经营往往在一个行政区域内授予多个被特许人,其他被受许人就无法再次注册相同的商号。即使是其名称在全国享有专有权的企业,由于法律只规定其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特许人商号。虽然法律并未禁止商号的许可使用,特许人可以将商号许可被特许人使用,但商号的许可使用,由于没有法律的保护,而不具有排他性。相反,在被特许人所在区域内的同行业的其他企业一旦注册了相同或近似的商号,被特许人使用特许人的商号就属违法。

因此,由于现行法律尚未建立商号许可使用制度,商号不能构成特许经营权的组成部分。如果特许人需要将商号作为特许经营权的组合内容授予被特许人,特许人应当把商号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才能保护特许经营体系的商号专有权。

3.产品(服务)

在从事产品销售的特许经营体系中,通过被特许人实现产品的直接销售是特许经营的最终目的。而在服务贸易的特许经营中,被特许人向顾客提供的是服务项目。即使也包括商品的销售,但其销售的商品通常都不是由特许人生产的最终产品,而是由特许人供应全部或部分原料、半成品,由被特许人最终完成产品的生产工序。但是,无论是最终产品的销售,还是间接产品的销售,产品或服务项目都是特许经营权的基本内容。

毫无疑问,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产品的供应仍然属于买卖关系。但是,基于特许经营的特殊性,特许经营的产品供应有其特殊之处,有必要予以分析。按照合同法,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卖人,买卖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被特许人一旦加入特许经营体系,其对产品选择的权利就受特许经营合同约定条件的限制,不过2007年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应向被特许人披露所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虽然法律尚未对特许经营中产品供应所有权转移时间予以特殊规定,但仍然可以援引合同法的公平原则予以判定。因此,特许经营合同直接约定产品交付被特许人后财产所有权转移至被特许人且不能退货,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同时,被特许人应当承担产品的保管责任,因保管不善造成产品受损的,应由被特许人承担。

4.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

根据上述定义,商业秘密应具备以下4个基本要件。

(1)不为公众所知悉。这是指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是认定商业秘密最基本的要件和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企业内部只能由参与工作的少数人知悉,这种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得。如果众所周知,那就不能称之为商业秘密。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这是讲商业秘密具有价值性,是认定商业秘密的主要要件,也是体现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内在原因。一项商业秘密如果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价值,也就失去了保护的意义。

(3)具有实用性。商业秘密区别与理论成果,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使用价值。商业秘密在其权利人手里能应用,被人窃取后别人也能应用。这是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的一个重要要件。

(4)采取了保护措施。这是认定商业秘密最重要的要件。权利人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应采取相应合理的保密措施,使其他人不采用非法手段就不能得到。如果权利人对拥有的商业秘密没有采取保护措施,任何人几乎随意可以得到,则无法认定是否为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以上4个法律特征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只有这样才构成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在特许经营中可由特许人同时许可多个被特许人合法使用和拥有,因而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就更为重要。

如果商家有重要信息不愿为竞争对手所知,商业秘密便为该信息提供了有效和高效的保护。

保密合同也称保密协议,首先承认机密信息由企业所有,接受一方将继续保密,只在企业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向第三方泄密。这种协议内容在雇佣新职员时也会出现在雇佣协议中。

对于经营者而言,泄露商业秘密是商家大忌,防密胜于保密。如何保护好自己的生产、经营秘密是特许人或被特许人维护自身利益的关键。商业秘密不像专利,不必登记。商业秘密的持续期没有明确规定,只要符合定义,它就一直延续。可口可乐的配方已经保密数十年,而且只要能为公司带来竞争优势,还会继续保持下去。

5.专利

专利是指受保护的发明,也称专利权。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是一种知识产权,在专利有效期限内可以交换、继承、转让。一项技术要成为专利,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据《中华人民国和国专利法》规定:新颖性是指在专利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人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使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发明者要想保护发明需要做很多事情。其中,谨慎记录是必要的。发明人应书面记录发明的每个细节,使用照片或图片,并由非共同发明人作证。当发现被测试或实际应用时,发明者应继续记录其表现。发明者必须小心预防发明在申请专利前被公开,不然他将失去申请专利的全部权利。申请专利极其复杂,多数情况下由专业人士,如专利律师或专利代理操作。专利代理先要搜索以前的专利或出版物,如果发现本发明明显由以前的发明而来,或已失去新颖性,则继续申请已失去意义。

申请书本身包括对发明及其应用的详细描述,以及对发明的某些方面的证实,必要时用图说明它如何工作。专利申请人需缴纳申请费。申请由专利审查员审核,首先确定是否完整,其次搜素现有专利和出版物,看是否应授予其专利。审查员将提出各种意见,申请人员予以答复。专利申请全过程一般要两年。

专利权是对专利对象的法定垄断授权。持有人可排除他人制造、使用、销售该发明。当有人违反时,专利权被侵犯,法庭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负责赔偿。有时,如果证明是故意侵权,则要增加赔偿,并支付律师费。

专利保护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中华人民国和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6.特许经营权

特许经营权往往都包含若干项专利权或技术秘密,但并非所有特许经营总部都有专利权或专有技术。特许经营的市场竞争力与专利或专有技术之间并无必然的联系。专利及专有技术并非成为特许经营总部的必要条件。

如果特许经营权包含有专利或专有技术,必然涉及对专利及专利技术的后续改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对专利及专有技术的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应当依照上述规定确定。但是,特许经营体系涉及众多被特许人的利益,专利及专有技术一旦成为特许经营权的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就形成一种“共有”状态。对专利及专有技术而言,由于特许经营合同的排他性,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特许人对专利及专有技术的后续改进技术成果不具有排他性,就有可能损害被特许人的利益。因此,应当禁止特许人或被特许人将专利及专有技术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进行转让或进行必要的限制。

如果一项特许是以某一项专利或专有技术为核心建立的,对专利权具有很大的依赖性,那么特许人及被特许人都有必要对专利或专有技术的法律状态进行认真评价。这是因为,专利权从申请到授予后的一定时期,其权利状态是相对的,专利权存在被撤销的可能。同时,还应考虑专利的时效性及专有技术的保密性等因素。

综上所述,虽然一项特许经营权,通常都包括注册商标、商号、专利或专有技术、产品或服务,以及标准化管理技术,但并不是所有的特许经营权都包括上述内容。构成特许经营权的基本要素包括三项内容:注册商标、产品或服务、标准化管理技术,三者缺一不可。特许经营权就是特许经营合同的标的,是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条款。从法律上对特许经营权的具体内容予以明确,对发展特许经营及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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