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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与许可关系、合伙关系、雇佣关系、公司关系
时间:[2018-11-05]    来 源:未知     作 者:特许经营第一网  点击:

(一)特许经营与许可

特许经营的核心问题是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特许经营权的授予本身包括了商标、商号、专利、版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特许经营法律关系与协议许可关系存在一定联系和区别。协议许可,也称协议许可合同或协议许可证,它是知识产权领域的特有概念,指的是平等主体之间通过合同谈判而签订的知识产权使用许可证。协议许可关系产生于对专利和商标的开发利用,这种协议一方面利用了权利人的专利技术、商标、专有技术,另一方面利用了被许可人的财力、制造及生产能力。特许经营合同中一般都会包括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的条款,许可使用是特许经营关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内容;但特许经营并不单单是许可使用关系,还包括了产品销售、场地租赁、培训支持、监督管理等一系列法律关系,所以不能将特许经营关系等同于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关系。

(二)特许经营与合伙

合伙是指两人以上为共同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合同,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责任的联合。合伙最突出的法律特征可以归纳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

特许经营中的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商业联系。受许人进行日常业务运作过程中由特许权人提供培训,特许人通过广告和促销活动支持受许人的业务,派驻专家协助受许人解决经营中的问题,特许人和受许人对外以一致形象出现。所以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的关系往往会被人误解为商事合伙关系。但在仔细分析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的关系之后,我们可以看出特许经营关系与合伙关系的基本特征是不相符的。第一,特许人与受许人并非共同投资。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仅仅存在着特许经营权的授予问题,而并非是特许人将特许权作为投资注入受许人的企业,特许权的所有权人仍然是特许人,而受许人只有权使用。实际上,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一般没有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第二,特许人与受许人并非共同经营。特许人并不直接参与业务经营,特许人对于受许人的培训、教育、指导、支持等只是履行合同义务的要求。第三,特许人和受许人并非是完全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特许人和受许人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以“自己责任原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特许人并不会为受许人的经营失败负赔偿责任。在利润分配问题上,特许人一般都收取特定的特许经营加盟费、培训费、设备及原料供应费等,特许人的收益不纯粹以经营业务利润的多少而定。

从以上几点我们可以看出,特许经营关系与合伙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法律关系。

(三)特许经营与雇佣关系

特许经营有时也与雇佣关系相类似,特别是特许经营中有一种工作型特许经营,只需一个人就可以完成特许业务(如家政服务业)。在这种关系中,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的关系与雇佣关系极为类似。但在特许经营中,特许权人无须支付受许人薪金,不需要支付与雇员相关的赋税或社会保险费用;受许人自己对其经营活动进行投资并拥有所有权,有权决定是否雇佣其他员工。最为重要的是,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与雇佣合同在内容和性质上均有着本质的区别。所以特许经营法律关系与雇佣关系属于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

(四)特许经营与公司

特许经营中,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有着一定的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受许人必须严格按照特许人的指示进行经营活动,但这种关系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有所不同。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通常不存在控股关系,特许人不是受许人的股东,双方是单纯的契约关系;受许人只在具体业务方面接受特许人的培训、指导,受许人的人事权、财务权等均由自己掌握。而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存在控股和控制关系,母公司是子公司的控股股东,并且通过各种方式掌握子公司的人事权、经营权、财务权等,完全控制子公司的日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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