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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的法律责任分担
时间:[2018-11-06]    来 源:未知     作 者:特许经营第一网  点击:

特许经营中涉及的法律责任问题从理论上说通常分为两个部分:一是特许经营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责任,属于特许经营主体之间的内部责任,法律性质上主要是违约责任;一是特许经营合同当事人与其他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责任,相对于特许经营主体来说属于外部责任,法律性质上可能是违约责任或是侵权责任。

(一)内部责任

特许经营合同的内部责任问题相对于外部责任较为简单。由于内部责任基本上属于特许经营合同规定的范围之内,所以可以通过特许经营合同的详细规定对责任加以划分。在合同法领域内,充分尊重当事人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的原则,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均应视为有效。在某些情况下,如合同条款规定不够明确或存在争议,还可以依照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民商事基本法律加以解决。通常来说,特许经营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均有所规定,不存在法律盲区,相关法律责任的划分问题完全可以依照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予以确定。

(二)外部责任

特许经营的外部法律责任问题则相对较为复杂,外部法律责任一般可以认为是特许经营活动中的特许人与受许人在同第三人发生法律纠纷时的责任分摊和划分问题。外部责任问题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受许人的某种行为致使第三人遭受损害,第三人应该向特许人还是受许人追究法律责任的问题。实际上就是特许人应不应该,或者在多大程度上应该为受许人的致害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从法理基础上看,特许人和受许人的法律责任应该如何分摊,实际上是跟特许经营合同本身的法律性质密切相关的。如果认为特许经营合同属于代理合同,则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应遵循民事代理关系分摊责任;如果认为特许经营合同属于合伙关系,则应根据合伙的相关法律规定分摊责任。如前文所述,我们认为特许经营法律关系既非民事或商事代理关系,也非合伙或者雇佣关系。所以特许经营中,不能按照代理或合伙等关系来确定法律责任的划分。

综观国内学者对于特许经营外部法律责任(或称对外法律责任)问题的论述,大多数学者支持以自己责任为原则,辅之以若干特殊例外的法律责任划分方法。所谓自己责任原则,就是按照一般民事法律责任的理论,按照谁致害谁赔偿的一般原则为追究赔偿责任基础。特许经营法律关系本质上是合同法律关系,应遵循一般民事法律的原则。合同的当事方在导致第三人发生损害时,应单独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自己责任原则与特许经营的法律性质是不相违背的。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如果单纯地固守自己责任原则也是不符合特许经营的法律特点的。特许经营中,特许人将自己的商标、商号、专利、商业秘密等经营要素授权给受许人经营,并且还要对受许人的经营进行监督控制,以此从受许人的加盟费和日常营业中获得利益。这种发展模式实际上是特许人在自身实力不足的情况下利用他人的资本运营自己的事业。如果片面强调自己责任原则,将所有法律责任施加于受许人身上,对于特许人来说,其权利与义务显然并不相称。换句话说,特许人享受到了特许经营的利益,但对于其风险则可以完全避免,违背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另外,从合同法的角度说即便特许人和受许人在合同中约定特许人对于受许人与第三人发生的法律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这一条款的法律效力也只及于合同当事人双方,对于善意第三人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这一特许人的免责条款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以上分析,完全抛弃和固守自己责任原则均不是合理的选择,在法律责任划分问题上,应以自己责任原则为基础,并且辅之以其他责任原则。具体来看,与受许人可能产生纠纷的第三人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受许人的供货商、担保人、贷款人等与受许人有特殊法律关系的第三人;另一类是向受许人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受许人的供货商、担保人等有特殊法律关系的第三人在法律地位上较强,一般属于商事主体,而且与受许人之间一般有较为明确的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这些拥有特殊地位的第三人,可以主要采取自己责任原则,由受许人完全负担自己的法律责任。除非合同中有例外规定,例如有些供货商为特许人指定的供货商,特许人可能会承担一部分责任。对于向受许人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一般第三人,可以适当突破自己责任的原则,采用连带责任或替代责任。一般第三人大多数情况下是普通消费者,在法律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应给予适当保护。具体来说,如果致害的原因是由于特许权存在瑕疵引起的,则消费者可以向特许人或受许人主张权利,采用连带责任原则。如果因为受许人的营业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可以向受许人主张权利,如受许人的财产不足以赔偿损失,则特许人应负担替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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