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整个特许经营体系中,受许人虽然在法律上和特许人处于平等地位,但实际上为了保持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特许人会对受许人提出各种要求,监督管理受许人的活动,因而受许人实际上处于弱势地位,概言之,在特许经营体系中,特许人的权力较大,因而除了依合同的约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法律上还应更多地保护受许人的利益,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特许人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公平行为责任。
在传统的合同法理论中,对于货物的品质卖方需承担品质担保责任,包括明示的和默示的担保责任。在特许经营中,特许人所提供的是特许权,因而特许人需保证其所拥有的特许权的合法权利,并且该权利没有瑕疵。在国际分区特许经营中,依区域总协议,总特许人对分特许人也有瑕疵担保义务,如果特许权存在瑕疵,总特许人对分特许人要承担瑕疵担保的责任,同样,依分特许协议,如果分特许权存在瑕疵,分特许人也要对次受许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而因为是分特许权存在瑕疵,因此分特许人在向次受许人承担完责任后,可以依据区域总特许合同向总特许人追偿。
次受许人除了向分特许人主张违约外,还可以直接向特许人主张权利,因为区域总特许合同中往往包括特许人对分特许人的授权以及分特许人对次受许人的授权范围等内容,特许人对分特许人和次受许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及内容有充分的了解,分特许人和次受许人之间的债的关系对特许人有公示性,正是基于此种考虑,次受许人可以要求特许人承担责任。
受许人的经营损失或经营失败应由受许人自行承担责任,但如果其损失或经营失败是由于特许权的瑕疵或特许人的不公平行为所导致的,特许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论合同中是否有约定。至于证明责任,则应由占信息优势的特许人来承担,受许人只要证明其完全符合特许人的各项要求,但仍受到了经营损失或失败即可。因此,特许经营的内部责任应以特许经营合同中双方的约定为基础,同时充分考虑特许人是否负有特许权的瑕疵担保责任和公平行为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