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同的划分方法,特许经营资源有不同的分类。下面是几种主要分类方法。
(一)根据法律法规是否有明文规定划分,可分为有明文规定的经营资源和无明文规定的经营资源
1、有明文规定的经营资源
(1)注册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注册商标是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可以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商标一旦获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即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即对注册商标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任何人未经注册人同意,不得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或与该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否则将构成商标侵权。
在特许经营活动实践中,注册商标作为特许经营资源使用的情况最为普遍。
(2)企业标志
是指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在商标还未获准注册时,特许人也可将商标作为企业标志来授权许可被特许人使用。
(3)专利
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它是国家按专利法授予申请人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发明创造成果所享有的独占、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是运用法律保护手段“跑马圈地”,独占现有市场,抢占潜在市场的有力武器。专利权人享有独占权利,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专利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专利许可包括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交叉许可和分许可五种形式。在特许经营活动中,特许人通常使用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
(4)专有技术
专有技术,也称诀窍、技术信息或技术秘密,是指在产品的生产或制造过程中的技术诀窍或秘密技术、非专利技术成果、专有技术,也有人称之为工业秘密。专有技术是特许人长期积累的结果,并使特许经营体系具备了自己的特色和竞争力。专有技术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但由于其无法通过登记注册等方式固化权利的具体内容,因而不容易保护,需要通过协议约定以及采取保护措施等方法使其不被泄露并保持价值。
2、无明文规定的经营资源
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的特许经营资源很多,由于篇幅有限,这里只列出最典型的几种。
(1)著作权
特许经营体系中的著作权普遍存在于特许经营过程中的各种文件和资料之中,包括但不限于特许经营合同、营业手册、宣传资料、培训讲义、业务表格和软件等,无论是书面或口头的,也无论是以纸面形式存在,还是以电子媒体形式存在。实践中,也有不少特许人把商标图文进行著作权登记并授权使用。
特许经营体系中的著作权是随着特许经营体系的建立和发展而逐渐形成和发展的,并作为特许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授权给被特许人使用。其许可使用和保护有两种途径:a对于合同、营业手册等文本中包含的著作权,一般通过在特许经营主合同中订立原则性条款,对著作权进行笼统的许可使用和保护。b对于软件这类特殊的著作权载体,则通过单独签订软件许可使用协议的方式进行约定。
(2)商号
所谓商号,广义上可以等同于企业名称,狭义上则专指字号。本文取狭义之说。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四个部分依次组成。所谓字号,是指企业名称中专门用以区分不同营业主体的独特性文字内容,比如“联想电脑有限公司”中“联想”二字便是字号。商号权一般包括专有使用权、排他权、转让权和许可权等权利内容。商号作为特许经营资源使用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3)商业秘密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应该具备以下条件:a秘密性,即信息不为公众尤其是本领域的人所知或不容易获取。b因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如果秘密公开,则其商业价值也将丧失。c采取了合理的保护措施。
商业秘密不同于一般的知识产权,它无法通过登记、注册等方式在法律上确认所有人、固化权利的具体内容并对其加以保护。因此,商业秘密不是一种绝对权,它只能通过协议约定以及采取保密措施等方法使商业秘密不被泄露并保持其价值。
(二)根据特许经营资源的来源划分,可分为自有经营资源和借用经营资源
自有经营资源是指特许人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经营资源,特许人可以自由处分这种资源。自有经营资源可以是特许人自己申请登记、注册或者研发的经营资源,也可以是他人申请登记、注册或研发的经营资源,但是通过转让的形式使特许人取得完全的所有权。借用经营资源是指这种资源并不归特许人所有,但通过许可使用的方式,特许人获得对它的直接或间接的支配、使用权,让这种并不归自己所有的经营资源为自己企业的存在和发展服务。
区分自有经营资源和借用经营资源的意义在于,特许人使用借用经营资源实施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期限内,特许人对借用的特许经营资源丧失权利的,合同双方如何处理由此带来的各种问题。
(三)根据特许经营资源的技术含量来划分,可分为高技术含量的经营资源和普通技术含量的经营资源
在前述提及的特许经营资源种类中,专利、专有技术等的技术含量毫无疑问要比注册商标、商号等的技术含量高得多。技术含量的高低一方面影响着特许经营费用的多少,另一方面,当特许人或者被特许人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的研究,使技术更加强大更具竞争力,那么经过发展后的技术归谁所有,被特许人是否可以继续使用等问题,都应当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