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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人违规宣传的民事法律风险
时间:[2018-03-16]    来 源:未知     作 者:特许经营项目组  点击:

特许人宣传推广的民事法律风险主要来源于虚假宣传。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连带责任。由于投资人并不能等同于普通消费者,所以,不能直接适用《广告法》追究特许人的民事责任,但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追究特许人的侵权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达到让利用广告进行欺诈、误导的特许人进行损害赔偿的目的。《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虚假宣传实质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也是一种民事欺诈行为。《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如果是合同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一旦被撤销,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比如加盟费保证金等,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司法机关来讲,《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也是悬在特许人头上的一把利剑!该款规定:“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一旦有虚假宣传行为,就意味着向被特许人提供了虚假信息或隐瞒有关信息,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就可根据该条款裁判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可以看出,无论合同是被撤销还是被解除,都有可能产生特许人向被特许人返还加盟费、保证金等费用及赔偿其经济损失的后果。对特许人来讲,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风险不可谓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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