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特许经营的立法例,可以区分为三种模式:一是单独立法模式。国家通过专门的特许经营相关法律法规,对特许经营行为予以调整。特许经营的专项立法是针对特许经营行为特殊专门的规定。如美国、韩国和我国。二是普通商法和知识产权法予以调整,不进行特许经营的单独立法。国外很多国家,甚至特许经营比较发达的国家,没有制定专门的特许经营法,而是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特许经营市场。典型代表如德国、丹麦。三是在其他某部法律中单独对特许经营作出专门的规定。典型代表如澳大利亚。
1.美国。全世界第一部特许经营方面的专门性立法是1971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制定的《特许经营投资法》(Franchise Investment Act)1979年10月21日,美国出台了一部全国性的关于特许经营管理性法规,由美国联邦政府联邦贸易委员会(FC,Federal Trade Commission)于1979年10月21日颁布的《关于公告的经销代理贸易管理规则以及关于特许经营与商业机会投机禁令的解释指南》,即FTC法规,至此,美国特许经营的法律规制上升到联邦立法的层面。FC法规出台的背景是20世纪60、70年代,美国特许经营的发展出现了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的现象,一些投机者利用人们对特许经营盲目追随的心理,在毫无经营经验和招募资本及实力的情况下骗取加盟金,例如,曼波罗(Minne peal)炸鸡,在1969年夏季以前推出1800份特许经营权,但真正开张的只有161家加盟店,后来这些加盟店全部失败。这种情形对特许经营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①1995年FTC开始研究对特许经营条例进行修改。1999年10月公布了对于条例的修改意见,重点关注特许经营权的销售问题。
2.欧盟。欧盟特许经营立法工作主管机构是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司,特许经营立法属于欧盟竞争法中所谓的“纵向协议”立法部分。欧委会在1988年11月30日颁布4987号条例,即专门适用于特许经营的集体豁免条例。该条例于1989年2月1日正式实施,完全直接适用于全部成员国。1999年12月31日,该条例试用期满。欧委会于1999年12月22日颁布2790号条例取代4087号条例,并于2000年6月1日实施。欧盟对于特许经营的立法并不是从法律上对特许经营进行管理,而是确保特许经营不会影响到欧盟内部市场的公开透明和充分竞争的原则。
3.澳大利亚。特许经营在澳大利亚有多年历史,最早的是汽车、汽油特许经营,后来又出现了快餐特许。伴随着特许的发展,出现了不公平交易行为。1990年12月,小企业和建设部部长授权特许经营特别工作组就有关影响特许经营行业增长和效率的障碍和困难进行审查并提出解决方案。1991年,特许经营特别工作小组经过审查后,提交了一份关于特许经营的报告。它推荐设置一项行业自律机制,以克服特许行业的混乱,提高特许行业的效率和刺激特许经营增长。该报告推动了1993年自愿和自律性的指引《特许经营作法准则》(即p Franchising Code of Practice)的出台,其目的是提供一个自律性的最低限度信息披露标准。《特许经营作法准则》作用有限,1997年自然失效。1997年5月,联邦众议院工业、科学和技术委员会对特许经营的状况进行审议。该委员会在报告中认为,特许行业的自律机制没有发挥预想的作用,故以立法手段强制实施特许行业行为准则是必要的。行业自律机制的失败促使澳大利亚于1998年制定强制性的《特许经营行业准则》,并对1974年《贸易行为法》进行相应的修改,该准则成为《贸易行为法》第51AE节的组成部分,并由行业自律性规范上升为法律。当然,准则内容还是以自愿性的行为准则为基础,最重要的部分仍是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它的实施结束了由于先前的自愿性准则的失效而带来的规制的不确定性。含有新的特许经营行业准则的法规全称为《贸易行为(行业准则特许经营)条例》,于1998年7月1日生效,但其大部分规定只在10月1日以后才对所有的特许合同生效。《特许经营行为准则》是所有行业准则中第一部,也是唯一的一部强制性准则,其他的仍是自律性行业准则。
4.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意大利于2004年5月6日通过了《规范特许经营法》。韩国制定了专门的特许经营公平交易法。巴西、墨西哥、委内瑞拉、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俄罗斯、罗马尼亚、阿尔巴尼亚、我国台湾地区也都有专门的特许经营规范
需要注意的是,特许经营是一个复杂系统,涉及许多专门法律问题,所谓的专门立法,是指专门制定的关于特许经营的特别规定,如马来西亚,或者是在其他法律中作出针对特许经营的专门规定,如澳大利亚。这些专门的法律只是针对特许经营某些重要方面所做的特别规定,而对特许经营其他方面仍需要其他部门法律调整。纵观各国特许经营的专门法律,主要是信息披露和特许经营双方的关系两个方面对特许经营作出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