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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商单方合同解除权之南京、上海、郑州判例比较
时间:[2019-05-28]    来 源:未知     作 者:特许经营第一网  点击:

鉴于投资热情,加盟商在与特许企业签订特许加盟合同时往往是冲动的。后期加盟商往往因店面选址困难、或者对特许企业和加盟项目做了更深入了解之后,在店铺未开业的情况下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加盟费用是一类常见的纠纷。本律师通过调研全国各地知识产权法庭判例之后,发现审判观点有所差异,并将具有典型性的几个判例总结分析如下:

1、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该院系南京地区知识产权案件的最大基层管辖法院。从该院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判例来看,其倾向于保护加盟商。只要加盟商未实际开店,而特许经营合同中未约定合同解除期限的话,不论合同期限长短,该院一般都会援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关于“冷静期”的规定,支持加盟商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而且判决包括加盟费、材料费、保证金等费用全部返还。

典型案例:

李申申与南京诚聚百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2017)苏8602民初309号】——判决全款退还。

2、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该院系上海市知识产权案件的二审管辖法院。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来说,该院同样以“是否实际占用经营资源”为标准来认定合理期限内的单方解除权。加盟商未实际开店的,该院同样支持其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但与南京法院不同的是,该院在判决退款时,同时会综合考虑合同期限以及已经经过时间的长短、加盟商占用特许人商业发展机会等因素,一般会酌定扣除一定比例(约10-20%)的款项。可以说,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倾向于通过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来促使特许人与加盟商的利益在个案中得到相对平衡。

典型案例:

上海洁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杨高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判决退款80%。

3、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郑州中院系郑州市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一审法院。该院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有些让人感到意外。在相关判决中,该院并未援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文,而是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以合同目的是否无法实现来判定合同是否能够解除。如果加盟商单方通知特许企业解除合同则法院会确认合同解除;但是,该院同时认为,根据合同法诚信原则,加盟商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这种判决倾向即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全面纳入到了一般合同纠纷的法律解决渠道。本律师认为,该院未能充分考虑特许经营合同法律适用的特殊性,其审判倾向性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典型判例:

李峰与河南速比客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判决加盟费全退、保证金扣除,实际退还80%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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