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许经营第一网——携您一起走进特许领域
特许经营特许人对潜在受许人的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时间:[2018-11-08]    来 源:未知     作 者:特许经营第一网  点击:

潜在受许人为加盟特许经营体系作了大量的准备,也支付了一定的成本,在这过程中,特许人会向潜在受许人提供各类信息,以吸引潜在受许人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必须保证其向潜在受许人所提供的这些信息都是真实、准确以及完整的。

因为潜在受许人是基于对特许人的信赖而与其谈判,并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潜在受许人也是基于特许人的允诺而支付相应的代价或费用。因而潜在受许人的此种信赖利益应得到保护。特许人如果有不诚信的行为,即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损害了潜在受许人的信赖利益并破坏了缔约关系,从而构成缔约上的过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我国1999年之前的合同法体系中并无缔约过失的规定,但在1999年的合同法中就明确了缔约过失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缔约过失的构成要件可以概括为:第一,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所谓先合同义务指的是指双方为缔约合同的目的相互接触、磋商过程中需尽的注意义务,包括相互协助、相互通知、相互保护、保守商业秘密以及诚信等义务。第二,存在过错。第三,损失的存在。第四,缔约过失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法律保护信赖利益的前提是当事人形成合同的信赖,而不考虑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是否存在足够的对价。

特许经营过程中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的几种情况包括:

第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这种情况在特许经营中并不多见,因为特许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其特许经营体系推广出去,而非假借订立合同名义获取利益;但有时也不能排除特许人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恶意地与潜在受许人进行合同谈判而最后并不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但客观的结果是该潜在受许人丧失了与其他人交易的机会。

第二,由于特许人的过失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从而给受许人造成损失。这种情况大多因特许人未尽到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或未做好备案事宜而导致,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特许人也要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

第三,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欺诈行为从而导致受许人的利益受损。

第四,在缔约过程中,潜在受许人的行为存在过失也同样需要承担缔结过失责任,这主要是指在缔约过程中,潜在受许人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其获取的商业秘密,从而造成特许人的损失。这种情况在特许经营中发生的可能性非常大,特许人需要谨慎加以防范。我国《合同法》第43条也对此种情况作了专门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泄露或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昵     称:
您的评论

特许加盟 连锁加盟 开店选址技巧
Copyright ©2005-2015 特许经营第一网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16号搜宝商务中心2号楼
电子邮箱:liweihua169@126.com 京ICP备1804747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