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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人设立的直营店应具备何种条件
时间:[2019-08-21]    来 源:未知     作 者:特许经营第一网  点击:

从立法目的上进行分析,《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设定“两店一年”的条款,主要是从量化特许人是否具有持续经营及成熟的经营模式、是否具备特许经营的条件等角度进行考虑的,因此开展特许经营活动时,要求特许人除确保具备经营资源外,还要成立两家直营店并均持续经营1年。即“两店一年”是判断特许人是否具有持续经营及成熟经营模式的量化标准之一。

大家可能对直营店的定义产生疑问,对此《条例》并没有进行界定,但商务部门在备案实务中常用的认定标准为:“由特许人拥有的直营店铺包括全资拥有和控股拥有,且直营店与特许人应属同一品牌、同一业务性质。在实践中表现为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店中店等多种形式”。

据此,我们可以看出直营店需符合如下条件:

(1) 特许人全资拥有或控股拥有

特许人全资拥有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指特许人是店铺的唯一股东,即特许人100%控股,这时直营店的表现形式为特许人的全资子公司;另一种是特许人直接设立分公司形式的店铺,直营店属于特许人的分支机构。

特许人控股拥有是指特许人虽不是店铺的唯一股东,但股权比例在50%以上,可以控股。在寸土寸金的一线城市,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共同投资设立店铺,但由特许人控股的情形也是比较常见的,此时的店铺可以被认定为特许人的直营店,其表现形式为控股子公司。

(2) 直营店与特许人应属于同一品牌、同一业务性质

比如大家所知一线化妆品品牌欧莱雅集团下有“兰蔻”和“圣罗兰”等品牌,假设“兰蔻”品牌已有很多直营店,但“圣罗兰”品牌只有一家直营店,此种情况下能否将“兰蔻”品牌直营店作为自己的直营店进行特许经营备案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即使“兰蔻”品牌的经营模式已经达到相当之成熟,这也并不能代表“圣罗兰”的商业模式已经达到成熟化。因此,从满足“同一品牌”要求的角度出发,直营店应当与特许业务是在同一品牌下运营的。

再如,“玛丽阿姨”品牌是衣物干洗,假设某一天“玛丽阿姨”觉得咖啡行业很有市场,于是决定展开“玛丽阿姨”咖啡店特许经营业务。很显然,“玛丽阿姨”即使有再多的衣物干洗相关直营店,也不符合“两店一年”的标准,因为干洗行业与咖啡行业截然是不同的业务性质。从满足“同一业务性质”要求的角度出发,直营店运营的业务必须与特许业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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