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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特许商标的法律责任及救济方式
时间:[2018-11-14]    来 源:未知     作 者:特许经营第一网  点击:

1.行政责任

特许人及受许人发现有侵犯特许商标行为的,有权要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标侵权的处理。一旦认定侵权行为成立,主管部门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特许商标的工具,并可处以一定数量的罚金。

2.民事责任

对侵犯特许商标专有或专用权的第三人,特许人或受许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追究其民事责任。民法中规定的一般侵权责任的形式有:停止侵害、禁令、排除妨碍、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以及赔偿损失等。部分国家还在商标法中规定了商标侵权的“即发侵权制度”,即权利人以外的人正在实施或准备实施侵权商标权的行为,该行为即将发生,若不采取措施立即制止侵权行为,将会给权利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则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

在众多侵权民事责任中,各国司法实践都把损害赔偿作为主要救济手段。各国判定赔偿损失的标准和数额各有不同。以我国为例,根据我国最新修订的《商标法》,特别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的规定,确定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1)按照侵权人侵犯商标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2)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确定。这些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为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所减少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销售正常商品的平均利润。间接损失为被侵权人承担的因调查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代理费、调查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前述两种方法是可以选择适用的。

(3)被侵权人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润难以计算时,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但是对于“善意侵权人”,我国《商标法》规定其不必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其得知后仍继续其侵权行为。此外虽然《商标法》规定了上述三种计算方式,但并不排除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基础上商定用其他方式计算赔偿额。

对于受许人侵犯特许人商标专有权的行为,特许人或受到损害的其他受许人除了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向受许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外,还可以依据特许协议或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的规定向侵权受许人提起违约之诉,要求其给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乃至解除特许经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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