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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有效吗?无效后如何退款?
时间:[2019-01-22]    来 源:未知     作 者:张静  点击:

A市的杨老太开了一家个体“鸭脚轩”,生意十分红火。为扩大经营,她推出了“连锁加盟”,并授权周某在B县开一家分店,收取加盟费2万。不料,分店开张没多久便被工商部门查处,命他停止使用“A市杨氏鸭脚轩柳江分店”名称,理由是:个体工商户不能在本区域外设立分支机构,只有企业法人才能设立分支机构。A市杨氏鸭脚轩的业主是个体工商户,不具备设立分支机构或特许(加盟)连锁的条件。周某设立的A市杨氏鸭脚轩分店冠以A市行政区划,B县工商局无权核准。

周某无奈拆了招牌。他认为,《协议书》因违反国家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责任在于杨某,根据《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杨某应当返还其2万元加盟费,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国务院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3条第1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从周某与杨某签订的《协议书》看,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杨某是自然人,她与周某猛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3条第2款“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规定,因此导致《协议书》归于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协议书》无效的主要原因,是杨某不具备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杨某对《协议书》的无效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鉴于双方实际履行合同近半年时间,杨某已按合同的约定传授给周某制作卤菜的烹饪技术,周某也将所学运用到实际经营中。而专有烹饪技术是一种无法通过法律对权利人进行固定和保护的无形财产,一旦将其传授给被特许人将永远无法收回,也无法防止知悉人继续使用,即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不可返还性。因此,基于公平原则,周某应当就其通过杨某的传授所获得的烹饪技术支付一定的学习费用,酌情定为5000元。

综上,法院判决周某与杨某签订的《协议书》无效;杨某返还周某加盟费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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