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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法律风险
时间:[2019-03-19]    来 源:未知     作 者:特许经营第一网  点击:

特许经营权质押为企业进行融资开创了新思路、开拓了新的融资渠道,但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对特许经营权权利质押作出明确的、系统的规定,这种担保方式本身所固有的风险及可靠性值得进一步探讨。本文基于现有法律规定对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法律风险进行提示,并提出部分风险缓释措施。

特许经营权质押担保法律风险表现:

(一)“其他权利”仅做了概括性规定。按照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除了公路、桥梁、渡口、隧道、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益权等不动产收费权及学生公寓收费权,法律法规具有明确的规定外,其他权利均被涵盖在“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这一概括性规定中。截至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对特许经营权权利质押作出明确的、系统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产生于污水处理经营权、景区经营权等权利上的质权有可能被“物权法定”这一原则所不认可。总之,质权能否得到切实的保障,存在比较大的不确定因素。

(二)评估价值难以估算。虽然特许经营权每年的经营所得或每年的收费收入都是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但是,鉴于特许经营项目一般工程庞大,资金投入较多,跨时较长,法律关系复杂,且存在多种价值评估方式等因素,故特许经营权评估价值有时较难确定。这就给银行计算质押率提出了难题,在业务实践中,评估价值确定问题往往难于通过审贷委员会的审查。

(三)收费权不能完全形成。特许经营项目运行过程中可能存在资金短缺、工程质量不达标、验收不合格等多种风险,导致项目不能及时竣工,此时经营权、收费权尚不能形成,无法实现经营所得或收费收入;即使实现经营所得或收费收入,但是,可能存在法定抗辩理由或经营、收费障碍等情况,此时,即便质权人依法拥有质押权,质押权的实现结果也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四)特许经营权转让限制。特许经营权的可让与性根据特许经营限制程度的不同而不同。对于特许经营限制严格的行业,如供水、供电等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特许经营一般是由政府针对具备特殊资质的特定企业发放的,是不被允许在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对于在特许经营的授权中,只有明确了有条件转让的特许经营权才具有可以转让的条件。

(五)质权登记公示不规范风险。《物权法》颁布后,我国法律法规对部分权利质押登记进行了规定,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关于应收账款质押,此后人民银行出台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规定,规定了应收账款包括销售取得的债权、出租产生的债权、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等,可谓内容比较丰富,但应收账款是否包罗万象,《物权法》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均没有明确规定,银行做业务中,往往会面临特许经营权不容易找到登记部门的情形。实践中,退一步讲,就算找到主管部门,由于质押登记的程序和流程不规范,取得的往往是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质押担保”的批复或承诺,难以成为真正法律意义上的登记,不足以保障银行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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