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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在特许经营合同中赋予被特许人冷静期任意解除权
时间:[2019-07-09]    来 源:未知     作 者:特许经营第一网  点击:

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中效率原则的要求,依法成立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己给自己立的法,双发均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去履行,中途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根据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这一要求,除少数有重大利益干涉的合同(如工程承揽合同干涉到劳工权益保护)外,基本上不会贸然给予一方当事人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从一般法理上讲,《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与我国《合同法》是存在冲突的。

这就要看该条款的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从条文可以看出,该条款这样规定目的是对被特许人进行倾斜保护。

问题就变成了:“为什么在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要对被特许人进行倾斜性保护?”

主要是因为特许经营本身的两个特点决定的:

1、特许经营的本质决定了法律需要对被特许人倾斜

商业特许经营的本质是成功的经营模式和无形资产的有偿输出,而这个经营模式是否成功?特许的无形资产到底价值几何?尽管被特许人可以通过事先的信息披露和调查了解一些信息,但是这些了解往往是不充分的,但特许人对这些问题一定是熟知的,这里就存在了信息不对称,被特许人处于弱势地位。从更深层次的公平角度考虑,立法应该对被特许人予以倾斜性保护。

2、被特许人的付出要求法律对被特许人倾斜

特许经营合同中给到被特许人的仅仅是经营模式和无形资产,被特许人为了获得这些经营模式和无形资产需要投入数额不小的特许经营费、培训费、保证金等等。一定意义上说被特许人只是花了一笔钱买到一个经营方案和一个招牌,后续实际的经营活动还需要自己再投入资金、时间和精力。

法律需要给被特许人一个冷静期思考清楚自己是否有时间、精力和财力保持持续的经营。避免被特许人因为一时冲动做出违背自己实际情况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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