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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市政设施“一卖了之”
时间:[2013-11-15]    来 源:中国特许经营第一网     作 者:特许经营学者  点击:

谨防市政设施“一卖了之”

《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金阳时讯消息 特许经营设有最长期限、各级政府不得向特许经营者承诺固定回报……在昨日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草案)》正式提请审议。该法规明确了特许经营者和授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谨防公用事业“一卖了之”。

『关键词:期限』

《条例(草案)》明确,市政公用设施属国家所有,将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权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8年;将建成项目的经营权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特许经营者向政府支付项目建成费用,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8年;委托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关键词:回报』

按照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向特许经营者承诺固定回报、商业风险分担,不得为特许经营者提供融资、贷款担保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事项。同时,也不得向特许经营者指令非公益型任务,特许经营者为完成公益型目标而承担人民政府指令性任务的,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给予补偿。

『关键词:授权』

《条例(草案)》提出,公众享有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参与机制,保障公众对特许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特许经营权授权主体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方式,按照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方案制定招标方案,并根据招标条件,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在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者。

『关键词:义务』

同时,特许经营者应当定期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保证生产设置、设备运转良好,违者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特许经营者在经营期间不得擅自调整市政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价格或者收费标准,违者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特许经营权。 (记者 俞莹)

新闻背景

目前,我省通过特许经营方式为市政公用设施融资7.17亿元,调整了市政公用设施投资构成并一定程度缓解了政府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然而,随着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的不断深入,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和矛盾。为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我省有关部门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拟定了《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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