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许经营第一网——携您一起走进特许领域
特许经营合同中的先合同义务
时间:[2018-12-06]    来 源:未知     作 者:特许经营第一网  点击: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

先合同义务包括:

1、协力义务。即缔约双方共同尽力促成合同缔结成功的义务。“在契约缔约过程中会出现很多导致合同最终不能成立的情况。如发现新的伙伴、提出新的要求等,不断的修改协议会导致合同的缔结无限期的拖延,要求对方出让某些利益或使对方承担更多的债务等。若当事人一方无力或无意缔约的情况下,恶意谈判或恶意终止谈判损害对方的利益并且该行为有证据证明的,这就违反了协力义务。

2、告知义务。即情报提供义务,其包括:不向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义务,这是告知义务最基本的解释。合同订立之前重要事项的告知义务。

3、保护义务。即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善尽必要的注意义务,相互促进,保护对方人身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同时,不得滥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胁迫对方,对对方施加不当影响或利用对方和无经验或急迫需要,而取得不当利益。

4、保密义务。即对缔约谈判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个人身份、财产状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不得向外界泄露或擅自使用。由于缔约过程中“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相互接触磋商之际已由一般普通关系进入特殊联系关系,相互之间建立一种特殊信赖关系”。因此,了解了对方一些局外人不可能知道的情况。按照诚信原则,不得泄露和不正当使用,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先合同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在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缔约阶段,《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均强调,特许人应遵守《条例》第4条确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负有按照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及时披露信息的义务,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并且对特许人信息披露时间、信息披露内容、披露方法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这既是特许经营合同的先合同义务,也是《合同法》及《条例》确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在特许经营合同上的具体体现。需要注意的是,《条例》中仅强调了特许人的先合同义务。同样,被特许人(加盟商)与特许人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中对特许人也负有通知、照顾、保护、协助、保密的义务,被特许人违反了这些义务,同样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昵     称:
您的评论

特许加盟 连锁加盟 开店选址技巧
Copyright ©2005-2015 特许经营第一网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16号搜宝商务中心2号楼
电子邮箱:liweihua169@126.com 京ICP备1804747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