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特许经营权中,不仅仅所有权和管理权,还有立法权、行政权、专利权、运营权、监督权、收益权等。而所有权、监督权、运营权构成特许管理体系层面的三权组合。而立法权、行政权、监督权构成特许总部层面的三权组合。可以说,三权组合有效运作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事半功倍。
一、总部层面三权组合
这里的三权分置组合主要基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的。
1、立法权
因股东大会(股东会)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股东大会执行立法权,制定特许连锁企业公司的大政方针。如融资政策、扩张政策、收购政策、投资政策、会议制度、表决制度、选举制度、各类战略计划、方案、财务方案等。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9、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2、行政权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执行行政管理权。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重要的决策和管理机构,公司的事务和业务均在董事会的领导下,由董事会选出的董事长、常务董事副董事长具体执行。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监督权
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列席董事会会议,对所以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总结:总部的三权组合确保特许企业总部在重大问题决策时,不至于出现失误。
比如门店业态问题、资金链问题、收购兼并、品类管理等。
二、门店管理层面的三权组合
这类组合适合于委托式中国连锁、投资加盟连锁、控股连锁等形式的特许连锁模式。
1、所有权
这是对特许人所开发的特许经营权而言所拥有的权力,其授予权、使用权、收益权、赠与权、出授权等都属于特许人所有。
2、门店运营权
这里指的是总部受特许加盟商委托派出运营团队,对特许加盟商的加盟店进行运营管理的权力。在这里除签订总的《特许加盟合同》外,还必须签订《委托运营管理合同》,在合同中就团队工资待遇、收益问题进行规定。当然还有一种就是总部委托第三方的餐饮管理公司负责运营某些门店。这些门店可能是合作店、兼并店、品牌加盟店等。
3、监督管理权
指的是受许人(特许加盟商)对自己投资加盟而委托总部运营的门店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力。这里包括年度计划审批权、流动资金批准权、固定资产物资采购权、流动资产采购审批权、日常财务管理权等。
总结:在特许连锁企业当中,这类三权组合设置的很多。加盟门店的资本构成中,有特许总部的投资,总部控股的自己委托团队运营,加盟商仅仅进行投资加盟,只监督自己的投资安全就可以。在加盟商控股的门店中,加盟商基于自己的经营能力不足而总部又需要资金的情况,总部派出团队经营,加盟商只负责监督。在当前阶段,特许总部为了保证自己的标准化品质,派出团队运营同时吸收了资金,有利于更快的扩大特许体系规模。在第三方公司运营门店时,加盟商更应该对投资的门店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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