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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人不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
时间:[2018-11-22]    来 源:未知     作 者:特许经营第一网  点击:

如果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应该注意的是,为了维持社会经济行为的稳定,合同可以解除的范围不宜过大。因此,我们认为,如果特许人隐瞒了不重要的信息或在某些不重要的方面提供了虚假信息,并不一定导致合同可以被解除,而只有特许人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信息导致被特许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被特许人才可以解除合同;否则特许人有可能因为一个小疏忽,致使其合同被特许人解除。

尽管《条例》并未规定合同解除的后果,但是我们应当参照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另一方面,还应看到如果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披露的信息是不真实、不准确的,或有所隐瞒,那么除了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特许人的行为还有可能构成欺诈,违反了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例如,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就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合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也就是说,如果特许人信息披露不准确达到了欺诈的程度,那么特许经营合同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六条应是自始无效;但如果尚未达到欺诈的程度,《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应自合同解除时起无效。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特许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被特许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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