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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六年来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概况
时间:[2019-05-13]    来 源:海淀法院     作 者:特许经营第一网  点击:

(一)审理案件数量及趋势

六年来,海淀法院受理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收结案量呈现出稳中有升的总体态势。截至2019年3月31日,海淀法院受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330件,审结278件。2013年收案量为51件,结案量为40件;2014年收案量为38件,结案量为45件;2015年收案量为61件,同比增长60.5%,结案量为57件,同比增长26.7%。2017年收案量基本与2014年收案量持平,2018年收案量达66件,收案量达到新峰值,结案量达62件,同比增长130%。截至2019年3月31日,海淀法院新收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新收案件量已达29件,如果按照年初收案量同比增长,预计今年年底收案量将创历年收案量的新高。

(二)结案方式数量及分布

六年多来,在海淀法院审结的278件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判决结案系最主要的结案方式,共计120件,占比43%,其中涉及反诉的案件占到近1/3。其次为撤诉结案方式,共计80件,占比29%。再次为调解结案方式,共计65件,占比23%。至于按撤诉处理、移送、驳回起诉等其他结案方式绝对数量较少,共计13件,占比近5%。总体而言,此类案件的调解率相对较低,而判决率相对较高,审理具有较高的难度和复杂性。

(三)法律关系主体类型分布

在此次调研发布的已结案中,原告为法人主体的案件共计89件,其中,原告为被特许人的,基本上为小型个人独资企业或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而原告为特许人的,基本是规模较大、经济实力较强的品牌企业。原告为自然人主体的案件达196件,这些自然人通常是个体工商户的照主或后续新设企业的投资人或法定代表人,通常在筹备新设企业之前,以个人的名义与特许人建立特许经营合同关系而成为被特许人。被告为法人主体的案件共计230件,而原告、被告均为法人主体的案件共计41件。统计发现,原告主要为被特许人,多是自然人主体,而被告主要为特许人,通常为法人主体,这体现了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在主体能力及经济实力上的明显差异。此外,现有案件中还呈现出如下两个突出特点:第一,个别当事人作为原告、被告反复多次出现。如,以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为当事人的案件为61件,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海淀区作为教育大区的基本特点。第二,相同时间内出现多起不同原告诉同一被告的普通共同诉讼案件,该系列案件在诉讼请求、事实理由等方面基本相同。如,2015年14位被特许人作为原告起诉特许人北京某文化发展公司,这说明此类案件容易引发多数被特许人共同诉讼特许人的群体性案件。

(四)案件类型及诉讼请求类型

调研发现,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常见的类型大致有如下几种:1.确认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类。此类纠纷多以特许人未进行备案、不具备“两店一年”、不具备特许经营资格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2.撤销特许经营合同类。此类纠纷多以特许人诉称被特许人存在虚假宣传、欺诈等要求撤销合同。3.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类。特许人多以被特许人未缴纳或如期缴纳相关费用为由,被特许人多以特许人未进行信息披露等理由要求解除合同。4.请求违约损害赔偿类。特许人或被特许人以对方存在违约行为要求解除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其中,被特许人起诉特许人的案件占到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近九成,其中,最常见诉讼请求包括如下3项:(1)要求解除或撤销特许经营合同;(2)要求特许人返还加盟费及管理费;(3)要求赔偿人力、水电、取证等各项经济损失。这些诉讼请求基本可见诸于每一案件中。其中,要求特许人返还加盟费用的诉讼请求出现频率非常高,但略少于上述三项。对于加盟费用,司法实践中存在“权益金”“本金”“代理费”“项目合作费”等不同称谓。其余诉讼请求还包括: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要求被告返还代理费、要求被告返还服务输出、管理、广告等费用。

(五)服务类型及分布

在330件案件中,涉及教育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共计185件,占比56.06%,系最常见的商业服务类型,其次是电子商务网站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和餐饮服务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分别占比约10.6%、7.9%。除此之外,海淀区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涉及的领域还包括美容服务(化妆品销售、美容、美甲),汽车维修服务,物流服务,家政服务,母婴用品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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